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2017-09-23王奇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摘 要:随着公民对公共事务关注程度的提高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针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展开的研讨与建议也是此起彼伏。在我国,虽然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未达成共识,但实践证明,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必将得到呈现。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缘起
公益诉讼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为了维护个人所有权而设定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与此不同,它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市民均可提起[1]。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环境、生态、资源问题的出现,致使公共利益维权的呼声高涨。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修改立法的时候都关注到了这一点,但对于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直都存有争议。哪个机构或者主体能够有力有效的通过公益诉讼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效果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富有建设性地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提上了日程。在随后审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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