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好意施惠侵权责任认定
2017-09-20李泽鹏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李泽鹏
[摘要]好意施惠关系作为一种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其并未被我国民法加以明文规定,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出现侵权纠纷时难免会造成不当处理。文章认为在好意施惠关系中造成侵权时,让存在重大过失的施惠者承担侵权责任,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及公德培育,应谨慎对待施惠者造成侵权而承担责任时“重大过失”的认定,仅在施惠者故意造成侵权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好意施惠;侵权责任;弊端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社会风尚实施的旨在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也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一词最初源于德国判例学说,但《德国民法典》并未对其进行明文规定。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其是一种“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不能因此产生法律后果”的情谊行为。英美法系学者则习惯称此种关系为君子协定。我国民法学者王泽鉴借鉴德国民法理论将其译为好意施惠关系。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乐善好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施惠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为倒车的人打手势,约别人吃饭,顺路替别人捎东西,受托叫醒乘客到站下车等。好意施惠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侵权纠纷,这些纠纷如何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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