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2017-09-20王欢欢刘奕琳朱晓婷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王欢欢 刘奕琳 朱晓婷
[摘要]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浩瀚工程,其将在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贯彻落实“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是我们肩负的时代责任。对此,文章认为我们要正确把握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研究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优势与弊端,以此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审判中心主义;审判实质化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立法上存在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它主要解决审判活动与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活动的外部关系。具体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中心,特别是以法庭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简言之,在诉讼中,审判是中心;在审判中,庭审是中心;在庭审中,法官是中心。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表明法庭庭审在认定事实、查明真相、取舍证据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审前证据与庭上证据存在矛盾无法质证时一定要以庭审证据为基准。提倡“以审判为中心”仅仅是对司法制度的补充完善,不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大改写”“大手术”。“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的全面剔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