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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2017-09-18石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8期

石娟

摘 要:民事虚假诉讼所呈现出来的特征是随着社会治理的阶段不同而不断变化的,检察监督也应当根据虚假诉讼的变化和监督的阶段、程度的不同而予以及时调整,不要固守单一的模式和策略。为此,在监督类型上,既要关注典型的串通型虚假诉讼,也要关注单方实施型和规范法律政策型虚假诉讼;在监督路径上,既要借助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也要重视从民事诉讼自身出发,注重客观证据的审查,证据规则的适用和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调查核实权的适用;在监督作用的发挥上,除了关注民事判决的纠正,也要尽可能地考虑到错案纠正后的执行到位问题,提出关于民事救济立法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监督类型 监督路径 监督效果

近年来,在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调解结案模式的同时,我国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蔓延之势。针对此,从立法到司法层面,相关机关做了系列工作: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及《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加大了法律规制的力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人民法院采取了系列预防、识别、惩处虚假诉讼的措施,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遏制虚假诉讼之裁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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