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2017-09-18王明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8期
王明江
摘 要:聚众斗殴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其犯罪构成应包含“聚众”、“斗殴”两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聚众”要件的适用产生分歧。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站在该罪客体的角度,重新定位认识犯罪主体在确定行为性质方面的意义,以期运用刑法理论,为统一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 犯罪主体 寻衅滋事 不足三人一方
[基本案情]2016年8月,甲因与其前女友秦某的感情纠纷,与秦某的现任丈夫A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并在电话中相互威胁要弄死对方。之后,甲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并带着秦某,邀约了乙一起前去找A解决问题,在等待A到来过程中,乙受甲的要求去买了一根金属软水管;之后,A邀约了B、C、D等共10人徒手前往约定的地点找到了甲、乙及秦某。双方见面后,甲先是与A争吵,B见状后,动手殴打了甲背后一拳,A一方人员遂对甲围殴,乙持水管殴打A一方人员,F、G等人遂与乙互殴。此时,甲被围殴后遂拿出先前准备的折叠刀,乱捅围殴的人员,将C捅伤并追赶C,D、E等人见状上前欲控制持刀捅人的甲,甲反身将D捅伤,之后甲被A、D、E等人控制。经鉴定,C、D损伤程度属重伤。[1]
一、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本案中,甲因感情纠纷邀约了乙前往与A解决问题,A得知甲意图后遂邀约了B、C、D等人赶至现场,后双方言语不和遂发生斗殴。因A一方聚集人数已达三人,且均参与打架斗殴,对A一方所有人员定性为聚众斗殴是没有争议的;但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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