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玉米案”看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

2017-09-18王硕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8期

王硕

摘 要:内蒙古“玉米案”的发生,把非法经营罪特别是其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推向了风口浪尖。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应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适用中应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限制;在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梳理一些指导性案例,对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大有裨益。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玉米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无证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收购玉米,并将其擅自收购的玉米全部卖往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被举报后,王力军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查,其经营数额为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判处罚金2万元且追缴其非法获利6千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

同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生效判决时发现该“玉米案”判决有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无证收购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