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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及利弊分析

2017-09-10李嘉莹

商情 2017年31期
关键词:中国古代儒家法律

李嘉莹

【摘要】中国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道德教化,通过对百姓实施道德教化的传统,统治者能够有效统一百姓的思想,从而贯彻礼治的实施,实行其统治。因出自对历史学科中法律内容的好奇,笔者通过本文,分析了法律的演变及影响,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及利弊分析,并以此在供大家学习参考的同时,也可促进我们对法律内容的进一步理解与加深。

【关键词】中国古代 法律 儒家 影响

从法律精神或法律指导原则方面来说,法律从汉代中期就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而法律伦理化的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同时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伦理化”或“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

一、古代法律的突破

“礼治”突破了神权法思想的逻辑,其是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商以来的传统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礼治”思想给统治者提供的是一种新的、通过伦理制度规制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手段。其次周公的贡献还在于继承和发展神权法思想,其分为两部分:一则在于“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另一则是“礼治”思想。“以德配天”思想是对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它是在神权法思想里面加入新的元素,将“德”与“统治”或“刑”结合起来,更好的表述即为“明德”以“慎罚”,它是将“德”作为“代天行罚”的前提,也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对自己统治的限制,因为这种思想为奴隶推翻无德的奴隶主统治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周公法律思想里的三个字“礼”、“刑”与“德”,它们之间的逻辑辨析是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主要矛盾,而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却从来没有突破这样的逻辑限制。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汉朝的“新儒学”

在战国时期和秦朝,对法律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强调“以法为本”、“一断于法”,然而秦代因过分强调以严刑峻法威慑社会,维护统治,招致民怨沸腾,终致走向灭亡,而汉初统治者或许是看到了法家思想的弊端,采取了“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来治理国家,以弥补法家思想的不足。其后至文景时期,董仲舒在《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道家学说及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新儒学,身为高中生的我们都知道,其要旨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及“大德小刑”学说。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极力鼓吹君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维护皇帝统治,“大德小刑”主张“好德不好刑”,并由此演变为“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统治者应宽缓刑罚、重视教化,这些思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唐朝的“唐律”

唐朝统治者以汉代灭亡的教训为鉴,在法律中全面贯彻了儒家的德礼思想来维护社会稳定和阶级秩序。首先唐律体现儒家“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精神,并在此精神的指导下,用儒家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唐律疏议》中关于死刑的的条款是前代所有封建法典中最少的一部,即使判了死刑,也必须经过“三覆奏”甚至“五覆奏”,如根据笔者翻阅的《唐律疏议·断狱》一书中,记载到:“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远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其次在唐朝司法方面,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进行“三司会审”,为维护礼教纲常的稳固,唐律还规定奴婢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而在在刑罚方面,唐代本着“一准乎礼”的思想,刑罚规定为历代最轻,拿刑讯的规定来说,不仅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还规定对于一定年龄的人,如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不可开讯。儒家思想所痛恶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大恶极的行为,唐律规定不得相隐,可见,儒家思想已渗透到了唐代法律的各个角落,成为唐代立法主要原则与依据。

三、古代法律的利弊得失

(一)法律思想的肯定方面

儒家理想化的基层社会是九族相亲、乡里和睦,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而教化齐同,自汉至唐以至于明清,统治者治理社会的指导思想不外乎是德刑交互为用,正如清人顾炎武道:“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其次“明刑弼教”体现在立法活动中是把“三纲五常”、“尊老怜幼”、“亲属相隐”等伦理道德范畴的内容纳入法律中,强制人们遵守,此即朱熹所谓的“以治之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同时根据笔者总结来看,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多制度方面均体现了对宗法伦理原则的维护,譬如分封制、恩荫制、养老制、存留养亲制等,从中可看到中国历代统治者一直都致力于维护这样一种“亲亲尊尊”的社会组织原则,从作用上看是法律对宗伦理原则维护的体现,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身份和义务,达到了维持社会秩序,使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法律思想的否定方面

在笔者查阅资料时,有翻看到以下内容:晋朝一位名为李忽的女子,为阻止其父谋反而杀之,尽管所犯的是殺人罪,但其初始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稳定,理应作为从轻情节作为减刑的参考依据,但断狱者根据儒家的“忠孝仁义”思想,认为此女“无人子之道……伤风污俗”,对其处以极刑。综合来看,这一行为维护了爱国忠君之大义,在二者不能兼而得之的情形下,放弃孝道而效忠国家却遭受残酷刑罚,实显不公,但另一方面,凡情苟可恕,即便是再穷凶极恶、手段残忍的罪犯,最终都有被赦免的可能。这两种极端情形尽管甚少发生,但其影响之恶劣,严重有损于法律的威严,不仅使人谈法色变,更动摇了百姓对法律的信仰,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四、总结

总之,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的地位往往是高于法律的,法律是统治者实施其统治的强有力的工具,而道德则是最根本的原则、制度,也是一种高于法律的对百姓的根本性统治,其为封建君主推行教化、德孝治国、加强中央集权在意识形态上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周斌.中国古代法律中伦理正义的三重意蕴[J].哲学研究,2012,(09).

[2]何瑜.法律心理学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体现[J].改革与开放,2011,(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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