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众筹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与制度安排研究
2017-09-08吴婷婷吴三三
金融发展研究 2017年7期
吴婷婷++吴三三
摘 要:本文在对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可行性的经验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比较新三板市场资金缺口与股权众筹市场资金注入量的实证分析,评估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并结合国内外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现状及美国乔布斯法案中的有关规定,从适用范围、发行制度、投资门槛、信息披露、股份管理与监管制度六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新三板;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7-0071-07
自2006年始,新三板市场先后在北京中关村、天津、武汉、上海等几个科技发达的区域试点,为非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及投资门槛过高等原因,仅有小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融资,新三板市场的资金供给显然不能满足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2014年末,《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但其适用范围并没有涵盖新三板挂牌企业。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股权众筹能够降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市场流动性,但“股权众筹+新三板”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制度也有所缺失。2012年,美国颁布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乔布斯法案”),其中对于众筹融资模式做出了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法律引导,使得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了较大改观。因此,有必要对在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新三板+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谨慎和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使二者良性互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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