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戰之下:按部就班OR出其不意?
2017-08-30卜樂
澳门月刊 2017年8期
卜樂
三大功能,雖增且弱
從1976年開始,當時還是殖民地時期的澳門就已經確立了雙軌立法制度,即立法可以由政府、立法會兩個機關進行。在2006年以前,約三分之二左右的法令其實都是行政長官以行政批示、行政法規的形式發佈的,因此立法會在設計原意與其他地區普遍的“立法”功能上的缺位,往往引起社會、學界等的質疑,後來有人提出訴訟,終審法院仍然是判決政府勝訴,儘管有人認為是政治決定,但此後立法會對於立法的討論與主動性等功能確實有得到部分程度的增加,從2009年立法會開始,就可以發現立法會功能健全了不少,特別是立法領域。
再者,近些年立法會在財政監督上的權力也有明顯增加,以往政府的預算法案有時參差不齊,但都希望得到立法會快速地全部批準,而且在批准過後,往往得不到後續的使用跟蹤報告,使得議員根本無法細緻監督,包括新《預算綱要法》一直未能出台,限制了議員監督質詢的功能。現在政府相對能夠在預算法案提出前,簡化行政程序,加強了與立法會的溝通,公佈部分工程項目的細節,使得議員可以有據可查、持續追蹤,過去“不知情”的情況也在慢慢改善之中。當然與香港立法會的強力監督,尤其是對財政預算、撥款的細緻化審查與辯論相比,澳門立法會可以改善的空間仍然很大。香港立法會在立法權上適度給予了議員調整空間,澳門在這方面的空間彈性仍不夠,根據港、澳《基本法》的規定,議員不能針對政府的開支、項目、政策等提出私人草案,因此實際上議員自身能夠掌握的提案權幾乎為零,這并不利於立會的良性發展,仍需要思考改善的方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