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同業競爭問題全面解析
2018-11-07
台商 2018年8期
关键词:分析
與關聯交易問題一樣,同業競爭問題也是公司IPO時發審委關注的重點之一,相關文件也對同業競爭進行了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業務應完全獨立于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從過往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出,擬上市公司若存在同業競爭,且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話,將會成為成功過會的一個實質性障礙。
判定標準
在進行同業競爭判定時,我們應該從兩個維度來進行分析。第一個維度是對主體邊界的分析,包括股東、親屬、比例等,即是對「人」的分析;第二個維度是對競爭程度的分析,包括產品類型、目標客戶、市場區域等,即是對「業務」的分析。
在判定同業競爭的問題上,與判定關聯交易問題相類似,都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進行具體案例分析時,應結合以下因素對具體問題進行綜合判定。
一、主體邊界界定
1.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同業競爭的定義只是提到了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但在實際案例分析中,絕不只局限於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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