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與制衡並重,回歸立會初衷
2017-08-30卜樂
澳门月刊 2017年8期
卜樂
在一國兩制的體制下,澳門的立法會、議會承擔的責任主要就是兩大類,一類是制定法律包括修改相關法律條文,特別是在修法的過程中將民意納入其中,充分反映民間的訴求;另一類是監督政府,包含對政府預算、政府公共政策的監督。這其實是所有的民意機構最重要的兩個角色,從這個角度看,澳門立法會的功能與民主國家從三權分立角度設立的議會的功能是一致的。既然功能的設定是相同的,因此觀察澳門的立法會,就需要更多地從兩個職能的履行程度來看,評價其與先進國家的立法會相比是否存在差距,評價其與理想局面相比會否有差距。
特區之下,港澳互為鏡鑒
香港、澳門同為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下發展,立法會的表現卻有較大的不同,香港立法會在監督政府上顯得更為強勢,立法會議員的強勢問政使得政府的公共政策經過重重檢視方可過關,很多時候也會經過冗長的討論最後又懸而未決。反觀澳門立法會,其在配合政府施政上做得不錯,在一些政府優先推動的法案上確實默契度較高,在信奉行政主導的澳門政治體制中,權力的天平自然從立法會的一端偏向到政府一端,因此監督的職能某種程度上就較弱,也常常被民眾、社會質疑其力度。當然,從最初香港、澳門基本法的設計原意來看,是致力於打造出一種既監督又配合的立法、行政關係的,期待立法、行政二者之間能夠互相配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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