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的死刑设置与住宅自由保护
2017-08-22杜强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3期
杜强强*
入户抢劫的死刑设置与住宅自由保护
杜强强*
入户抢劫的刑法规范是国家对住宅自由履行保护义务的体现。国家既要采取积极举措保护住宅自由不受犯罪的侵犯,但又不能保护过度,反而侵犯到犯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在基本权利理论还是在我国刑法上,生命权的价值都要高于住宅自由。入户抢劫的死刑条款以干涉犯罪人生命权的方式来保护较低价值的住宅自由,不能认为是达到了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入户抢劫 住宅自由 国家保护义务
一、导 言
1997年刑法列举了抢劫罪的8项加重处罚情节。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在于它的8项加重处罚情节并非具有同等的罪质与罪量——入户抢劫岂能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提并论?人们对此问题几乎无需精致的分析,而仅凭通常的法感就能作出判断。不过,受制于刑法学自身的局限,很多人并不去怀疑刑法条款本身的问题,而是试图在其他地方寻找出路,例如缩小“户”的范围,从而减少本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认定“户”为“供个人生活的场所”,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但2005年司法解释却将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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