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017-08-22杨宇冠吴小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3期
杨宇冠 吴小军*
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杨宇冠 吴小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应以质证为中心,证人出庭作证是质证的内在要求。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力图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一长期困扰刑事审判的顽疾,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推进庭审实质化重在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证人不出庭的成因复杂,根源主要在法律条文的矛盾、刑事诉讼中自证和他证的混同、审前作证与庭审作证在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混同。有必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限度,划定证人出庭的案件范围,明确证人出庭的条件;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人证优于书面证言的禁止宣读制度,确立及时审判、集中审理原则,同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项保障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 证人出庭 质证 直接言词原则 及时集中审理
引 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而证人出庭作证是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是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顽疾。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包括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偿等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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