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的可能性(中)*
2017-04-15马克图什奈特侯瑞娜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3期
马克·图什奈特 著 王 锴 侯瑞娜 译**
比较宪法的可能性(中)*
马克·图什奈特 著 王 锴 侯瑞娜 译**
三、功能主义
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政治制度承担着某种所有(良好运行的)统治体系共有的任务。功能主义者可能主张,这样的体系必须存在一些制度去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或者存在一些机制去确保一个不断变化中的政治外环境的稳定。功能主义者自然就想到了比较,因为只有通过审视不同的政治体系才能找到对所有国家都适用的功能以及执行这些功能的制度。功能主义面临两方面的挑战:它必须避免所列举的功能如此普通以至于变得平淡无奇;1例如,一个有用的功能主义无法相信政治体系中的制度维系着这个体系的平衡,除非它能提出一个不平衡的概念。同时,它也必须避免所列举的功能是如此的精确以至于执行该功能的制度是独一无二的。2也就是说,一个有用的功能主义不能说制度是功能性的,因为它能服务于它所服务的这个功能,但其他的制度不行。
这一部分将审视功能主义是否有助于我们思考美国宪法或者是否能从域外宪法经验中学到一些东西。我将用近来最高法院针对政治和艺术项目的选择性资助(selective funding)的判决来分析功能主义的可能性。这项研究将显示域外宪法经验如何提供有益的视角和功能主义是如何在国内法上展开的。我提出了一个对于比较功能主义的批评:在宪法体系内发现普遍功能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么做将不可避免地忽略这个体系独一无二的制度细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