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对专利现有技术认定的威胁
2017-08-21张泽苗
魅力中国 2017年28期
张泽苗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的特点,其真实性往往难以确定。本文以一起中药专利案件为例展开分析,对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实质真实性予以探究,并在文末对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提出意见。
关键词:中药专利;现有技术;电子证据
一、案情简介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玉林公司提出申请“一种治疗皮肤瘙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1月被授权。08年至09年间,诺金公司针对该专利四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认为其和《近代中成药汇编(上)》中湿毒清胶囊的信息相似,不具备创造性。经调查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0日依据掌握的事实宣布涉案专利无效。后玉林公司不服,接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玉林公司依旧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玉林公司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中院和高院的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要求重新认定。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近代中成药汇编(上)》(以下简称《汇编》)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诺金公司提交了《汇编》的照片及馆藏信息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