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
2017-07-28周生虎周良
高等建筑教育 2017年3期
周生虎+周良
摘要:中国社会情理法交融共生的同时又包含矛盾冲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三个主要维度,情理法三者无法兼顾的情况普遍存在,往往偏重其一而忽视其他。从情理法的内涵出发,明晰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关系误区,找出三者的互通性和结合点,可以帮助辅导员合情合理合法地开展学生工作。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情;理;法;维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7)03-0127-04
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实现“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的重要依托。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是对辅导员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情理法的纠葛和矛盾普遍存在,很多辅导员不能恰当处理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制约了工作职能的发挥,降低了工作实效。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从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的内涵谈起。
一、情理法:辅导员工作的三维度
辅导员工作中的情主要指情感。在现代汉语中,情感一词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指心情感动,如“情感于旧物”;二是特指感情;三是指人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主观心理反应,如喜欢、厌恶、悲伤、恐惧、愤怒等。[1]心理学认为,情感包括价值感和道德感两个方面,在社会交往中具有行为调节、信息传递和身心保健等功能。情感是维系教育工作者和工作对象的纽带,爱岗敬业,恰当运用情感因素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是对高校辅导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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