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代州县官的司法权
2017-07-13胡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清代
摘 要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而运行司法的机关就是法院。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行使这一职权的就是州县衙门。由于他们是所谓的基层法庭,处理的案件多半是受众广、涉及面大的,不仅有民事的还包括很多刑事案件。州县长官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可以说是“有始有终”。他不仅要主持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定罪量刑,还会实地勘察和缉捕罪犯。用今天的话来说,他就是公检法长官职务集于一身。因之种种原因,清代统治者对于州县长官的司法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相关法律也得以规范。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清代地方长官在司法相关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及相关流程的运行,希望对于目前的司法现状有所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 州县官 司法权 审判 清代
作者简介:胡可,武汉警官職业学院法律事务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3
我国要进行司法法治建设,了解前人的智慧和努力是很有必要的。我们知道,清朝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在总结历朝历代经验的基础上,各项制度已经是相对完备了。在清朝司法制度的层级方面,中央有三法司长官,地方划分为四个层级,它们分别是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在案件处理方式上,采取调解与诉讼并用的方法。尤其是对于民事案件,调解可以说是占到了很大的比重,这其中的与统治者宣传“无讼”、“息讼”的价值观不无关系。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是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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