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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员工,先掌握这些“基本法”

2017-07-10谢严兴

人力资源 2017年6期

谢严兴

如何定义劳动法范畴的

“外国人”

外国人,也称为外籍人士,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具体含义,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但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

由此可见,劳动法范畴上的“外国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该人员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该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比如是港澳台人员、华侨等,则不属于外国人。其二,该人员在中国内地没有取得定居权。其三,该人员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如果外国人未经核准和登记在华就业的,属于非法就业。

是否属于“外国人”

不能光看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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