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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

2017-07-05周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上海保险 2017年6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周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浅析《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

周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确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基本规则,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起到统领作用。下一步,为贯彻《民法总则》的精神和原则,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民商事法律规范可能随之修订,其各项规定将逐一落实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在相关修订完成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可直接适用,保险法律关系将由此发生若干重大变化。

一、《民法总则》出台后相关规定的变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由十岁下调为八岁

是否具备相应年龄是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基本依据。我国目前执行标准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规定为十六岁)和十周岁,即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下调为八周岁,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保险法律法规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内涵均需作相应调整。

(二)确立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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