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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创新发展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

2017-06-21王文静周曼

学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创新发展学会

王文静 周曼

[摘要]本文以对学会的创新发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为目标,具体分析了我国学会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从国别和具体案例层面对国外学会登记注册制度、财税政策、创新发展机制进行研究,并与国内学会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总结出国内学会创新发展可借鉴的经验,提出我国学会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学会 创新发展 国际比较 政策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创新驱动战略。当前,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成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因素,而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没有强大的人才队伍作后盾,自主创新、全面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科技和人才已成为国力强盛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而学会是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的主要载体和平台,学会在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人才成长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科技发展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作为社会组织的学会,其自身发展必须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紧抓发展机遇,锐意改革创新。

一、我国学会发展现状

学会主要属于非政府且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同时这类组织主要涉及学术科研领域与政治决策(智库)领域。在我国,学会是一个具有群众性、社会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民主性等特征的社会团体。中国最早的学会是由留学生在国外成立的,这批留学生又把学会活动带回了国内,在以归国留学生为代表的科学界人士推动下,中国药学会(1907年成立)、中国工程师学会(1912年成立)、中华自然科学社(1927年成立)等单学科或综合性科技团体纷纷出现。我国学会发展至今,包括全国性、省级、地市级以及区县级4个层次已形成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学科等众多学科领域的较为完整的体系。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科协拥有各级科协组织3215个,所属全国学会207个,国家级和省级科协及所属学会从业人员69198人,国家和省级学会个人会员合计1363万人,团体会员合计236581个。

国内学会经过多年探索发展,学会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推动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开展职业化建设、健全学会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成果。但是,我国学会的建设并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都不利于学会的组织发展、效率发展和创新发展。国内学会在目前的创新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详见图1。

二、国内外学会发展政策比较

国外学会运营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使学会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各项事务的进程,尤其在长期学术研发领域的投资,使学会能够在学术上保持一定的权威性与领先性,政府主要通过税法来调节学会的活动。在美国,学会属于非营利组织这个大范畴,美国联邦政府所承认的各种非营利组织都根据《联邦税法》501(a)到(h)项的规定,享受免所得税的优惠。学会要根据州政府的法律进行注册,还要遵守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规定。政府为学会提供了多样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环境,以保障学会勇于探索新兴事物,敢于发出不同的声音,为国家战略提供前沿建议。例如,美国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就以法律形式明确指出,“保证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議不会受到提名机构或特殊利益团体不合适的影响”。英国出台了《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学会的财税进行管理。

国外学会年运营资金数额大,资金来源丰富。学会的多元筹资渠道是学会实现改革创新目标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学会可能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支持、个人及组织或者社会的捐赠和服务收入等方面。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全球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NGO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占49%,政府资助占40%,慈善所得占11%。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资金来源依赖于外界的捐助者,包括公司、外国政府以及个人,2015年,它的资产达到48195.8万美元;德国马普学会的运行资金主要来自于联邦和州政府的公共资金,还接受来自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欧盟的第三方项目资金。2015年,马普学会的财政预算为21亿欧元。据资料显示,2016年英国皇家学会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捐赠和遗产、投资收益、贸易收入和慈善活动以及其他收入,其中来自于慈善活动中所得到的资助金额最大。另外,政府每年也会给予皇家学会财政支持,2016年皇家学会共计收入7200万英镑,其中政府就资助了5294万英镑。另外,国外学会在其建立之初与发展过程中就与政治体系保持着适度的距离。例如,从美国哲学学会的发展可以窥见其与美国政治的联系,但从其长远的发展来看,它很好地保持了与政界的关系,从而保持了其学术的独立性与学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在美国哲学学会的最初发展阶段,其建立的目的即标志美国学术团体独立于英国学术团体。富兰克林与杰弗逊(政界要员)对于学会的领导,使学会在美国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印记,也为学会之后的发展储备了大量的人才与人脉资源。而在此之后,美国哲学学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团体,对于学会领导者采取公开、公正的选举形式(政府官员不可以选举或被选举成为该州的学会委员),又保证了其在学术上的自由性与专注性,详见表1、表2。

三、我国学会创新发展政策建议

当前,学会改革发展面临的机制性、体制性、政策性障碍还很多,有待于在学会制度创新和国家政策配套的过程中逐步解决。激励创新的政策法规有待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根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改革部署,使学会在公共服务与改革创新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通过前述国际学会发展、文献研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考察,尝试给出初步的推论和政策建议,以期对学会的创新发展有所帮助。

(一)加快推进学会立法,保障学会创新服务工作正常有序

学会等科技社团的安身立命离不开一个相对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法律系统和法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团问题上的立法卓有成效,经过了1987年、1998年、2004年三次飞跃。如今正逢深化改革的良好机遇,在社团立法上应有更多作为。

借鉴先进国家关于学会立法的经验,如德国和美国,从法律制定上借鉴先进国家。联邦德国于1956年12月18日制定并颁布了《德国工商会法》,将社团从登记成立到解散终止的一系列问题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该法对规范并保障工商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在1987年制定了《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详细规定了备案制度、组织机构、进入退出机制、社团管理、救济途径的规定,还从法律层面保证结社权的行使。从社团的资金来源上,德国和美国两个国家都会给予财政支持。此外,从事某些法律允许的经济活动和向公众募集资金是自身发展所必需的;从税收政策上,德国通常允许捐赠者在纳税时可以从他们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的部分,以鼓励捐赠者向社团提供捐赠。在美国,社团通常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收入,包括赠与收入、开展与社团目的相关的活动收入,及利息、股息或者其他来自投资的收入等。因此,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借鉴德国和美国社团的立法经验,推进我国《社团法》立法。

(二)逐步弃置挂靠体制。促进学术性社团独立运行

长期以来,挂靠体制作为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在学会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国性学会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但是,挂靠体制在监督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为增强学会团体的智库建设与创新发展,国内学会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转变:一是转变“行政主导”管理模式与“条块分割”的监督模式,建立独立的人事、工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同时,统一集中学会管理权,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相应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等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促进学会的有效运行和稳定发展,进一步发挥科协所属学会的组织和人才优势。二是弃置挂靠体制不能一刀切,不能一蹴而就,应立足发展实情,分情况、分阶段逐步建立学会的独立运行体制。离开挂靠体制相当一部分学会就会失去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有可能造成学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学会的发展。因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学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分类指导、重点推进。

(三)有序承接政府职能,提升学会科技服务的权威性

当前,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部分原政府承担的科研管理、科研服务等职能要下放到学会,中国科协所属的200个学会中已有129个学会与政府转移职能有过联系,为此应积极鼓励学会向上承接政府部分下放职能,将学会的改革创新发展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中。在实践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中,首先,厘清政府与学会的职能边界。正确认识与处理好学会与政府、学会与社会、学会与科技工作者之间职责关系,明确学会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明确学会的权责范围是实现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前提,是实现学会与政府在社会服务与治理方面协同共治的基础;其次,完善学会内部治理结构。在理顺政社关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学会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会办事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与职业化建设,培育职业化的学会团队组织。再次,配套完善的学会承能政策体系。政府各部门应为学会创新发展提供并创造宽松的环境,为学会的创新、发展、建设制定出台更多配套改革措施。例如,支持学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套学会国家科技决策咨询政策制度建设等。

(四)制定财税支持政策,扶持学会科技创新工作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对学会的税收政策还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目前只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范围也比较小,在财产税等方面缺乏对学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专门规定与优惠措施。

國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财税支持政策,并切实有效地落实和执行。在财政政策方面,对精品科技期刊、品牌学术会议等应设立专项基金,通过项目招标或课题申请的方式,择优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进行定期验收和滚动资助。对承担科技评价、技术鉴定、科技普及、学术不端调查等政府转移职能的学会,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可能减少由用户付费进行评价与鉴定而造成的不公平、不公开、不诚信等现象。对学会聘用的1~3名专职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按一定比例提供财政拨款,进行补贴,并对专职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学会等科技社团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会议展览等非经营性收入给予税收减免。总之,对学会必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直接服务于创新活动的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均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

(五)建立多元筹资渠道,激发学会创新驱动活力

1.强化自身专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活动收入。目前,学会服务活动的收入在学会资金收入来源中占据第一大比例位置,但总体收入规模与国际上学会组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学会创新发展的道路上,应积极学习国际先进学会的服务活动模式,加强学会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

2.加强宣传,广泛筹集个人及组织或者捐赠资金来源。引入市场理念,鼓励学会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向更多的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介绍学会的宗旨和服务,通过这些宣传使学会有更多获取社会资金的机会。国际上,接受捐赠是很多非营利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

3.证明服务价值与能力,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和预算。学会的基本属性之一就是学术交流与研讨,而这正是推进原始性创新的源头活水。当前,我国需要充分结合学会的自身特点和不同学会在创新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如有的学会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有的学会重在学术交流,促进知识分配;有的学会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中发挥科技中介的作用等旧。

(六)创新学会管理模式,增强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

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自发、自愿结合的社会性组织,会员是其生存发展的立会之本与发展之源。对会员的服务是学会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会员的满意度是评价学会工作的主要标准,因此大力发展会员,加大服务会员工作力度,应从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反馈机制等方面强化、细化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设立专职机构,加强会员管理与服务。据调查统计,2013年参加中国科协年检的学会中,52.4%建立了专门的会员工作机构,约34%的无专门机构,但设有岗位。会员专职机构的设立、运行,有利于促进会员工作常态化,有利于会员服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2.加大会员队伍建设,夯实学会群众基础。会员是学会的生命线,必须将服务会员的工作作为学会的主要工作,综合考虑学科因素、资源因素以及体制等因素,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会员,尤其是吸纳更多的青年会员、高层次会员以及企业会员。

3.加强学会民主治理建设,建立健全会员反馈机制。鼓励学会建立“征集-反馈-运用-提高”的管理机制。有效的反馈机制,可以保证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吸纳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学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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