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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开在“各就各位”中形成合力

2017-06-21谢慧

学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领域政府

谢慧

政社分开,在于既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边界,又要保持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合作。政府与社会是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政府反映公共权力的联结系统,社会则反映公民间的自组织系统。政府需要尊重社会自身运转的规则与逻辑,政社分开的核心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分离。

社会组织,实质上也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地带和中间组织。这个中间组织需要扎根于社会及社会中的民众,需要具有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理性,需要具有一种不同于政府的独立品格和自治能力。它可以集结社会中的民间力量,民众因此可以诉诸个体利益,从而减少与政府的直接对抗;而政府也能够以此建构与公众的对话平台,政府进行决策时须充分考虑并吸纳中间组织的意见。这不仅减少了政府与民众因直接摩擦而产生的行政成本与资源浪费,也使公众的意见通过有序的途径进入政府决策,真正实现公民的有序参政。将“民意”引致在法治秩序之内,防止群眾因无法表达而产生的“抽象的愤怒”,以及引发极端的群体事件。

政社分开的目标并非是削弱政府权力,而恰恰是建立一个“强政府一强社会”的模式。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整个社会是“嵌入”政府之内的,政社合一使资源、权力以及责任高度聚集在政府一身。这种模式曾帮助中国取得经济发展的奇迹,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矛盾随之浮出水面时,民众则将矛头指向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同时,由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原本就缺乏有效沟通机制与矛盾缓冲渠道,在日益膨胀的信息传递之下,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致使过去的强政府在如今强大的民意面前常常显得被动和有被弱化的倾向。

因此,“大社会”绝不是说它可以抛开政府的管理或者凌驾于政府之上,而是将社会自治的事情交给社会自身去做,培养社会自己管理自己事务、自己为自己事务负责的能力。由于政府权力空间的相对“缩小”,社会发展的空间得以相对“扩大”,社会自身固有的自治功能才可以被激活,公众个体的差异性才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组织载体来表达。

当然,政社分开不等于政府彻底将社会放手。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不涉及第三人的私人空间和涉及第三人的公共空间,因此社会也可划分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政社分开意味着政府不能擅自或随意干预社会中的私人领域这一部分,而在社会公共领域,则必须要有政府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上世纪后半叶,随着市场经济下的政企分开,我国政府将企业推人市场的同时,也将社会公共领域内的事务交给市场。政府从社会公共领域中抽身的结果是,公共事务在失去政府导向的同时,被市场规则所支配,而本身并不适用于“成本一效率”定律的社会公共事务,在被迫纳入市场轨道之后呈现出并不正常的运行迹象,比如社会不公平显现、教育与就业呈反比关系、公共卫生事件增多、生态环境恶化、劳动者的义务与权益脱钩等。因此,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及其在社会公共领域内,需承担起无可推卸的职责。

此外,社会因其“自治但不自足”的特性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与管理才能健康发展。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应当是以制度为依托的间接管理,这将要求我们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社分开,尚需政社之间形成合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能,但它同时关系到社会,也是公众与社会的责任。因此,在社会公共事务与公共生活方面,政府与社会尽管履行职能的方式不同,但二者最终需要形成一股合力。总之,政社分开,需政府与社会的“各就各位”,也需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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