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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的演进

2017-06-20张恝妮

速读·下旬 2017年4期
关键词:药家网络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最早是由西方学者提出,它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而我国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由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的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在我国,媒介审判最早出现是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在这一阶段,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主要功能就是宣传党的政治和阶级斗争的思想。这一时期,代表的媒体形式是报纸。媒介经常会介入司法,并会直接为案件定型定罪,甚至凌驾于司法之上,但媒介也只是一个传达者,并非其自主行为。受众很少参与到媒体审判的案件中,只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缺少基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个人意见的表达能力。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民拥有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它的你明星的特征也让受众开始参与到司法事件的监督、调查和评价当中来,也成为了网络媒介审判的主体,网络媒介审判的出现也是社会进步必然产生的。与传统的媒介审判相比,新媒体背景下,受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网络媒介审判主要以广大的网民为参与主体,在审判过程中,主要是运用了公众的态度使整个社会事件进程加快,运用网民的强大力量与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对抗。公众不再过多的依赖媒体,而是拥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另外,网络媒体中社会大众对新闻事件的关注重点也越来越娱乐化,从最初的关注案件本身到关注有相对影响力的事件当事人,甚至在新闻评论里更加趋向娱乐调侃的语调,出现一些不文明的言论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伤害,这在传统媒体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从药家鑫案到复旦投毒案再到陈永洲案,媒体和受众的角色都在慢慢地发生着改变。

2010年10月20日晚上,就读于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驾车行驶撞上了骑电动车的张妙,因为担心日后会因赔偿问题被伤者纠缠,就对伤者连捅了八刀致其当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这一事件一经报道,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甚至不经调查就给药家鑫扣上“官二代”“富二代”等的标签,这些敏感的字眼立刻激起了人们的“仇富”“仇官”情绪,一时之间激起了民愤,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很多网友纷纷表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这些情绪又成为了媒体的又一素材,这样形成了受众与媒体之间的恶性循环,为公众创造了一个偏离事实本身的“拟态环境”,公众发表意见本无过错,但这种经过媒介歪曲过的事实本身会使公众失去正确的导向,产生一種仇视情绪,这种情绪一旦积聚起来会得到强有力的传播同时带来强大的冲击力。药家鑫一案的定性非常简单,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刑法上对其有明确无歧义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什么却跌宕起伏、一波三折?显然,媒体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越位行为不仅给公众舆论造成了压力,也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压力。从药家鑫案件发生的始终来看,媒体仍然对受众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公众的“舆论”还是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但受众的声音越来越不为人们所忽视,对媒体和司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013年4月15日22时13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4月1日,该校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当晚,被送至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4月16日下午,复旦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再次通报称这名研究生——黄洋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时23分去世。此后,有关“复旦学生投毒案”的报道持续升温,媒体和公众的情绪渐渐达到高潮,在网络上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舆情热点。部分媒体从上海警方处证实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的说法:黄洋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13日已被警方带走,其作案动机和原因尚在调查中。随后一些网友也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把投毒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真人照片、教育经历等信息不断地曝光出来,甚至还有网友对在借用微博这一平台盘点了几起校园投毒案并与之对比分析。还有一些网友公开反对某些媒体的报道,诸如“林某应该千刀万剐”、“铁面杀手终于落网”、“林某的人生驶到了终点站”这类话语。一些媒体抢在法院审判之前,对投毒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审判结果进行大胆推测,不但无法体现记者敏锐的新闻嗅觉,更不符合“抢”新闻的要求,严格说来这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法院没有作出判决,投毒嫌疑人从理论上来说都是是无罪的。越来越多的网友法律素养提高了,他们有了自己的判断而不是盲目的跟着媒体的脚步,亦步亦趋。但随着网络媒介审判的发展,一些新闻评论里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言论以及一些娱乐调侃,挖苦讽刺的语调,人们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当事人身上而不是事件本身。随着复旦投毒案件的不断升温,一时之间,微博,微信等一些网络平台上会经常出现“感谢室友不杀之恩”的调侃话语,这也给新闻案件本身蒙上了一层娱乐化的色彩。

新媒体环境下,无论是公众还是媒体,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互动性的特点给受众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公民借助这个平台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不断地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切换,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传播者,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也在逐渐地减弱。

但无论怎样变化,司法审判都应该有理性思想作为指导,非理性的网络媒介审判不能够代替法律的指导作用,公众如此,媒体亦是如此。尤其在网络媒体发达的时代,一些公众就容易利用网络媒介平台煽动舆论效应,以媒介审判“越位”司法审判,形成压倒性的公众意见。所以当务之急,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完善网络时代的司法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

张恝妮(1993—),女,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新闻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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