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公民拒证权的完善
2017-05-31许翠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许翠玉
(310018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摘 要:公民拒证权作为公民作证时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证人证言可采性的必要保障,这一制度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而在中国则刚刚起步。拒证权的全面施行符合我国法律的发展现状,必须对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拒证权;必要性;可行性;完善建议
公民拒证权制度即通常所说的证人拒证权,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有权依法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在如今我国证人作证率偏低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关注于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的保护。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要想让证人更好履行其作证的义务,首先必须要充分保障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我国公民拒证权的法律规定
长久以来,我国的国情都是强调义务本位,我国的立法更多的是强调公民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以来一直延续至今,而对于公民拒证权的相关规定,直至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才开始有所提及,此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明确的赋予了律师保密的特权,律师开始享有了完全意义上的拒证权。
相比于我国对公民拒证权的规定,国外对此项规定则已相当成熟。国外关于公民拒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和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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