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制度刍议
2017-05-31牛江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650500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摘 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因此,著作权登记显得似乎没有必要。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独立性和隐秘性,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很难再现,证据的缺乏加大了著作权维权的难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并为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制度在著作权的确权、授权、维权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著作权登记制度被纳入著作权法中,这将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登记制度的缺陷,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著作权;自动取得;著作权登记
一、著作权登记制度阐释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随着王权统治的奔溃,带着浓厚封建色彩的转印许可证制度于17世纪末终止。随后,非法翻印图书的行为迅速蔓延,建立新的保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给予作者更多权限的法令,也就是《安妮女王法》。《安妮女王法》首次对著作权的登记注册制度做了规定。
著作权登记可以分为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两类。我国曾采取过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强制登记”制度。按照这种制度,不履行登记手续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但难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到法院维护自己的专有权。随着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年底的通知,计算机软件的强制登记制度变成了“自愿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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