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探析
2017-05-31王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聃
(125200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委党校 辽宁 葫芦岛)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生态破坏、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地下水匮乏、噪音污染、能源匮乏、生活垃圾处理不当等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针对上述问题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措施中之一。因此,要全面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及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围绕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阐述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基于法理基础为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行政法;法律建议
随着世界各国对自然资源环境问题的日趋重视,规制侵害环境资源行为的法律法规亦日益完善。所以,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与治理者,必须全面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环境恶化,保护人类居住环境,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上述措施中之一,下文将就这一课题展开详细探讨。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清晰
关于检察机关究竟该以何种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司法界一直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有学者认为其应该作为公益代表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以公诉人身份,但不管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现行法律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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