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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的效力

2017-05-31徐玉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453007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

摘 要:在我国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中,用以指称作为一类规范文本形式的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术用语并不统一,学者们大体上使用了行政规则、行政规范、行政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学术概念。学者大多从行政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渊源出发,来论证行政规定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行政规定的效力从法律渊源来说具有法律效力,它对法院的拘束力则根据类别的不同而不同,法院要有条件地适用。

关键词:行政规定;法律效力;法律渊源;拘束力

一、行政规定的效力

行政规定的效力问题,首先要明确法的效力这一概念。法的效力一词,学者对它有不同解释。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从广义上讲,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法的基本属性,是法的各种约束力的统称。根据法的效力的定义,行政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行政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规定对法院的约束力。关于行政规定的法源地位争论,主要是对于法律渊源是否具有约束力,即是否是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必须遵循的依据这一问题的争论。事实上,行政规定是否具有效力,主要是看它对相对人有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是一个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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