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适用问题研究
2017-05-31欧阳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621700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 绵阳)
摘 要:为预防和控制我国严峻的腐败犯罪,立法机关在贪贿犯罪中增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旨在从立法角度严惩腐败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笔者以此为题开展讨论,通过比较国内外终身监禁制度,表达笔者对我国刑法引入终身监禁制度的思考,并就终身监禁在实行过程中的溯及力问题和全国统一罪犯处遇标准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刑罚
在过去两年里,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8154件,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608人,原厅局级以上干部2358人,全国共查办受贿案件27272件。①还有一批携带巨额款项外逃的腐败分子。因此,我国反腐工作依然面临严峻挑战。针对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生刑过轻、死生刑之间衔接不紧密等缺陷和现实中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贪腐分子利用关系和影响力收买司法工作者提前出狱的现象,为弥补和解决前述问题,在贪腐犯罪中引入终生监禁制度确有必要。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后,国家于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无疑体现国家开始从立法层面践行建设法治国家之路,旨在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法律体系,预防和严惩贪腐犯罪。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终身监禁,从其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将其终身关押于监狱中,直至其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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