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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传统中的礼与法

2017-05-20辛佳潞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礼治

辛佳潞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礼与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在思想和制度层面的分歧,探究礼对法的影响及礼法二者的相互融合,总结古代法律传统对当今法治的启示。

关键词:古代法律;中国社会;礼治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6-01

在中国古代传统中,礼与法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手段,均发挥出重要作用,虽二者存在德治与法治的分歧,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礼与法逐渐融合,对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礼与法的分歧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维持社会秩序,法家则提倡严格执行法律,虽最终目标同为进行社会治理,但在思想和制度上存在一定差异。

(一)思想层面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期间,儒法两家各抒己见,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虽思想统于一尊,但实际形成“儒表法里”的局面。瞿同祖从两者之争的本质出发,认为实际上礼与法的分歧在于社会规范对待身份不同的行为者是否存在区别。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儒家主张家族和社会应有长幼贵贱之分,反对社会平等划一,无论何人的行为都应与其社会地位相符,维持社会秩序井然的正是这种社会差异。礼作为支撑社会差异的理论基础,具有明显的等级区分。

然而,针对儒家提出的差别待遇和伦理纲纪,法家持相反的态度,主张法律应排除亲属关系和阶级差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均平等。“两家的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

(二)制度层面

儒家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无论人性善恶,统治者应规范自身行为,以道义和仁爱来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贯彻“德治”,用道德的力量使人改恶从善,从而维护秩序。相比法律的事后惩罚,道德教化可以在事前感化人的内心,从根本上预防违法事件的发生,法律禁止人们从恶显得过于消极,一旦法律威严不复,社会秩序即随之瓦解。此外,儒家认为统治者的人格号召即可实现道德教化,这种上行下效的德治衍生为人治。

法家质疑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采取“法治”的方式维持社会秩序比教化更为稳定。法家认为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教化方式不利于恶的消除,过度宽纵反而使恶势力得寸进尺,若采取轻罪重刑的手段,则会通过一定的惩罚对人们进行震慑,产生长久治安的效果。

二、从古代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探究礼对法的影响

(一)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点是法律的儒家化,通常表现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儒家推崇社会等级的区分,倡导三纲五常和家族伦理,这些儒家思想在古代法律中均有所體现。伦理观念在法律中得到明显体现:在家族中长辈与晚辈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如长辈谋杀晚辈与晚辈谋杀长辈的法律惩罚非常不同;在家庭内部则主要表现为男尊女卑。因此,法律的儒家特征尤为明显,法律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也是维护伦理社会的需要。

(二)法律表现出弹性和随意性

其一,法律具有一定弹性。纵观中国古代法律,不难发现与法律联系紧密的伦理纲常,瞿同祖指出:“长辈对晚辈的杀伤,关系越亲密罪行越轻,而晚辈对长辈则恰恰相反;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但若法律地位较高的人作出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法律会对其进行惩罚,且不再考虑其地位。其二,法律同样存在随意性。如果执法的官员相信福报观念,那么他将因对生命的重视而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罪责。

三、礼与法的相互融合

随着社会发展和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需要,势如水火的儒家和法家自西汉后争端渐趋缓和,逐渐形成礼法交融的局面。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从此为统治者所推崇和利用。法律虽然在古代社会未曾停止规范人们行为的职责,但其多由追捧儒家思想的文臣撰写,且充斥着伦理观念,仍要服从于礼,隶属于礼。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以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中国古代实际已逐渐形成“礼主法辅”的局面。汉朝董仲舒进行新儒学改革后,确定了“礼”的地位,但已对法进行妥协,在与法并存的基础上高于法,“法”作为社会控制的辅助工具的地位基本确立。此后,《唐律疏议》的颁布,将儒家礼治思想与法律有机结合,达到“礼法合一”的境界。

四、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正在加速现代化和法治进程,数千年的法律文化仍深深根植于社会生活中,对如今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有着深刻影响。尽管法制史上存在皇权至上等封建因素的弊端,但仍遗留给后人无穷的精神遗产,我们应批判继承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富有价值和生命力的部分,从而进一步健全和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治理社会的是由人民意志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涉。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法律的基本准则,但仍旧不可忽视法律传统中道德教化发挥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对罪犯进行假释,在监狱内进行罪犯的思想改造,加强对少年犯的教育,都是通过教化的手段对罪犯思想进行改造。法律、道德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改良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应该将法律惩罚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在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对犯罪者进行思想教育,并为其出狱后的工作提供一定机会,使法律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2]王晶宇.法律文化的新生——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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