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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礼治秩序》中礼的含义辨析

2017-03-24卜玥何健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礼治法治

卜玥+何健

内容摘要:费孝通认为“礼治”中“礼”字的概念并不清晰,含义既多又广。“礼”究竟作用在什么层面和契合哪一种概念还需要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可以明确的是,“礼”对于乡土社会的约束可以分为形而上和形而下的两个方面,形而下的方面,便可以理解为“仪治”。同时,礼治和法治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区别。

关键词:乡土社会 礼治 仪治 法治

费孝通在《礼治秩序》一文中根据维持社会秩序力量的不同,提出了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的看法。在他看来,乡土社会维持秩序的方法还不同于现代社会。乡土社会并不是没有秩序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由于这里“礼”的概念有些模糊,我们需要从“礼”的起源、发展入手来对“礼”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进而对费孝通的相关思想做出进一步分析。

一、古代之“礼”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礼”字包含着多种意义,概括说来,体现于行为活动或仪容态度的多称为“礼仪”,体现于名物制度或者典章条文的多称为“礼制”,体现于理性活动或思想观念的多称为“礼义”。所以中国古代的“礼”就常被区分为行为之礼,制度之礼和观念之礼三个方面。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礼起源于宗教。在早期的人类生活中,对于神灵的畏惧和崇拜主要体现于对神灵的祭祀,一方面希望和所谓的神灵取得沟通,获得神灵的保佑,另一方面也希望获得神灵的赐福,无论是精神还是物质方面的获得都是先民希望神灵给予的好处,由此产生了愈发虔诚的精神和愈发繁琐的宗教的礼数,先民借此来确立信仰神灵的原则,以信仰产生的恐惧和敬畏来规范和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立人和自然相互协调的法则,用以维系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殷商时期,礼是带有宗教性质的祭祀神灵、祖先的仪式,有其神圣性;到了西周,礼虽然还有祭祀的一面,但人们把更多的对礼的应用转向了人事,因此,礼的宗教性和神圣性逐渐淡化,人文性日益彰显。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孔子在维护周礼的努力中对礼之深层的精神内核进行挖掘和创新,使之成为衡量人的道德行为与人伦关系的价值标准。从而使礼成为伦理关系的理想模式,进而发展成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伦理范畴之一。由此往后,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借前人以宗教形式确立下来的这种现成的秩序沿袭下来并遵守的行动逐渐被培养成体现于道德的要求,无论是集团还是个人的行动均以遵守其为前提,对与遵守秩序的要求变成了道德化的要求,社会秩序的维系方式更加有了道德的成份。在这样一个公认道德已经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背景中,公认的道德伦理被确立为法律,律法在社会中客观承担了“他律”的作用。

在礼的发展过程中,礼的概念和意义是不断内化的。随着礼的规范化,人们逐渐地自觉地遵从着这种沿袭下来的秩序,最终内化成人的道德理性。宗教形式和道德要求被考虑入维持秩序的法律,这个过程中,“礼”日益清晰地体现出其宗教、道德和法律三方面的属性。

二、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在费孝通的《礼治秩序》中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的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这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这里,礼是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合式的标准,甚至其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是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即社会所积累的经验。约束人们的信念是“礼”,指导人们行动的是“传统”。于是,礼和传统的关系便成为了乡土社会行为规范的形而上和形而下的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的协同作用下,乡土社会的行为规范得以认可和执行,乡土社会的秩序因此得以保证。

宏观上,“礼”是存在于人的观念中的看不见的手,微观上,这个“礼”存在于乡土生活的时时刻刻,甚至方方面面都约束着这个乡土社会的行为和心思。在行为方面,“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一个人在乡土社会里种田的老农所遇着的只是四季的转换,而不是时代的变更。一年一度,周而复始。前人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这些看似亘古不变的行动真理就是由祖辈沿袭下来的“传统行为”,更是具体的做法,也是对于合适而平稳的生活的追求,“照做”并“合式”固然是最好的做法,然而这更符合“仪”最初的含义。在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对“仪”的含义进行了以下的注解:

度也。度,法制也。毛傳曰。儀,善也。又曰。儀,宜也。又曰。儀,匹也。

仪在这里,是标准,是符合时宜的行为,是匹配合适的行为。这恰恰是传统行为的要求,内在符合其社会环境的结构秩序,甚至利于国家,行动中又符合了当下生活的需求,符合时宜,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传统行为都是“匹配合适”的。在这里,“仪”确立了“礼”的合法性,人们遵循的传统行为,便可以理解为是践行“仪”的行为,“礼治”的形而下层面的意义,便可以理解为“仪治”。因此,在“礼治秩序”一文中的礼治的形而下可以认为是“仪治”:由一套公认的行为方式来主导其生活,这一套方式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能够满足克服生活困难所需传统的经验,也维持着人与人之间的心理秩序,更契合了乡土社会的对于秩序的追求。仪治可以表达的意义不仅仅是“按照仪式”来做,它也表达出一种对所做行为是“合式”“符合时宜”的肯定的感情,这种感情恰好配合了“灵验”的心理活动:不知名的魔力在规定着这套行为,而这套行为又“符合”了魔力的预期,给予乡土社会中的人以迷信式,却又有着确定性的安全感。

作为乡土社会的行为规范,在形而上的方面,“礼”在这里起到的作用是使人有了“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在形而下方面,则是“仪”,是“传统的行為”所给予人的具体的做事方法。它不但解决了乡土生活中实际遇到的问题,也强化了“服于仪”在人心中的地位,“服于仪”的这套行为是成了普通所谓的“仪式”,而“礼是按照仪式做的意思”。在这样的遇到问题——服于仪——强化认知的系统在乡土生活中一次又一次地解决了现实问题,并使人免于不幸,“礼”的形而上的地位就被逐渐巩固了。在这里,合式的概念被不断强化。

三、礼治与法治的区别

确立“礼”在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形而上意义上的地位之后,费孝通强调,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字面意义,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以及所根据规范的性质。乡土社会之所以是“礼治”的社会的原因也尽在对于其形而上意義的肯定之中。因为在乡土社会中,维持秩序的力量是“礼”,“礼”在自古以来便是为了维持秩序的观念分散在宗教、道德和法律中,集中体现在政治中,如果没有了维持秩序这个重要的目标,“礼”的众多观念和学说也不会得以发展。而在维持秩序这个特定的条件之下,“礼”也充分发挥了其希望被赋予的作用,从最初的具体的祭祀活动,逐渐拥有了道德、法律等的文化内涵,具有了文化的内涵,是“礼”内化于人心而维持“无法”的社会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君子慎独”便是内化的文化对于人的约束的典型例子。

在文中关于“服礼”的讨论中,人们服从或者遵循也很值得探究。“礼”在这里具有了法律的属性,尽管人们执行的是传统而来的行为,但是正如“体”和“用”的关系一般,“礼”的法律属性和存于人心中的法律效力才是维持着乡土社会秩序的关键的“体”,这也是“礼治”如何成为可能的根本原因。而“仪”就是乡土生活中的“用”,按照古老的路子生存,繁衍,连这种行为本身,也充满了“好古”的味道。也因其好古的特点,“礼治”和“仪治”才能在形而上和形而下两方面维持着千百年来乡土社会的秩序,在心中的对“礼”的遵从和在手中对“仪”的应用确保了乡土生活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乡土社会之外,法律是与“人主动服礼”不同的约束方式,是与“礼治”和“仪治”相对的路子。与法律强调从外对人的限制,告诉人们“不该”怎样做不同,礼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但他们又同时效力于一个目标:维持社会秩序。在客观上,这种和法律“无异”的本质的特征起到了维持乡土社会的秩序,宏观上起到了安定乡土社会的作用。在乡土社会还没有发生剧变时,持有法律意识的权杖的人显然是乡土社会的局外人,因此对“人治”的理解产生字面上的误解,这不仅是文化的差异,而是因为没有置身于乡土社会所产生的不了解。

四、结语

《礼治秩序》距今也已近百年,“法治”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也确实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利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传统社会的行为方式并不可能完全颠覆或者彻底消失。现代人的行动,费孝通所讲的礼治社会中的人心秩序,仍然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悄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5

2.王铭铭. 从“礼治秩序”看法律人类学及其问题.[J].西北民族研究,2009,(1).

3.欧阳辉纯.伦理学视野中的“乡土中国”——以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为中心.[J].学术论坛,2011,(12).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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