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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学硕士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研究

2017-04-27罗冠男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43期
关键词:评价

罗冠男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是培养制度发展的引导。其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机制构成包括全程评价制度、多元主体制度、复审责任制度。建构和发展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标准体系有助于法学硕士研究生个性化培养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 个性化 评价 指标

教育评价是指通过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教育的价值作出判断,并对其增值的途径进行探索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研究生阶段教育评价机制的发展历史不长,经验不足,个性化教育模式又处于刚刚探索阶段。因此,个性化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评价机制的实践和研究还付之阙如。

一、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的性质

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作为教育评价的一种,具有教育评价的一般特点。首先,评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学校和社会。政府参与评价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管理。学校参与评价的目的是自我完善。社会参与评价的目的是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三种评价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保证对于教育的全面评价。第二,评价的客体是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过程及其效果是评价的对象。第三,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教育的效益。教育是在坚持教育目的情形下考虑教育成本和收益的活动。教育评价的目的是改善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达到更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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