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侵害型虚假诉讼案的司法认定
2017-04-18林胜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林胜超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伪造一张薛某某欠被告人谢某某35.6万元的欠条,指使被告人谢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薛某某申请,该院于同年8月委托鉴定人对涉案欠条进行鉴定,并多次组织开庭审理该案件。在知悉欠条被鉴定系伪造后,被告人谢某某撤回起诉。2016年1月,被告人林某指使谢某某再次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经开庭审理,驳回谢某某起诉,谢某某再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依法驳回。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林某、谢某某的行为不应纳入刑法评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罚即可。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都构成犯罪,一般的虚假诉讼行为,只是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的一方面,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中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二是根据虚假诉讼罪的条文,虚假诉讼罪为结果犯。尽管本案被告人多次以伪造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尚未作出错误判决,不足以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且尚未侵害薛某某的财产权,也不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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