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问题的定性分析
2017-04-18赵益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关键词:评价
赵益奇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上虞区卫生局副局长。2005年,陈某因买车向污水处理公司总经理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2005年5月,陈向罗借款10万元。2007年,陈某归还罗某3万元,罗某出具收条一份。之后,罗某多次向陈某表示,余下的7万元借款不用还了,就当做送给陈某好了,用来感谢陈某在其承接卫生系统污水处理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对此,陈某尽管有能力归还却一直没有归还该笔款项。2010年,陈某买新房子,罗某又送给陈某现金5万元。2012年,区计生指导站站长吕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罗某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传唤协助调查。陈某担心事情败露,自己受到牵连,便将7万元以银行存单的方式归还给罗某。2014年,罗某再次送给陈某8万元现金,并表示这笔款项中的7万元是归还给陈某的,另外1万元作为利息,陈某予以收受。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陈某构成受贿罪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对于陈某的受贿金额却有不同的观点。观点分歧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受贿金额为13万元。在受贿金额的认定问题上,应当结合实际获利原则进行。如甲送给乙一幅价值100万的名画,但乙不识货,转手1万元卖给丙,共获利1万元,对于丙的受贿金额应以1万元认定。本案中,陈某将收受的7万元退还给罗某,之后罗某又将该7万元连同1万元利息合计8万元给予陈某,在整个过程中,陈某实际非法收受的财物是8万元,故陈某的受贿总额应认定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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