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后,劳动者能否主张续医
2017-04-18费石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费石娟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续医费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1994年起李某在家具公司工作,2004年8月被诊断为苯观察对象并住院治疗,2005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2月被鉴定为伤残7级,无护理依赖。2007年6月,原所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家具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李某在7天内到公司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李某对公司的赔偿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就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要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委托,鉴定机关出具《关于李某住院治疗费测算》,载明:该病人根据现有病情,原则上需1年住院一次,住院时间每次按3个月计,住院总费用在1万9千元左右;其余时间需门诊治疗,费用大约在9000元左右,合计每年医药费28000元左右。一、二审法院对续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续医费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郑某是建筑劳务公司的职工。2007年郑某在工地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八级。郑某在诉前对工伤续医费申请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郑某取除体内固定器需续医费1万元。后郑某起诉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续医费等费用7万余元,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分歧意见
从上述两案的裁判结果可见,在我国无直接规定工伤之续医费的法律条文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中续医费认定及判决较为混乱,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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