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举报的规范
2017-04-18任宗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关键词:程序
任宗祺
摘要: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举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该罪目前没有明确的受理标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所需材料不明确、处理流程不规范等情形,引起大量缠访闹访。基于这个原因,本文明确该罪应为“错案+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三层递进式受理标准,重新构建符合法律逻辑和司法规律的受理程序。
关键词:举报 枉法裁判 受理标准 程序
一、问题引入
[案例一]张某举报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案。张某在某基层法院起诉后不服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张某后至控告部门举报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举报理由为其向中院缴纳8000元上诉费后,中院未开庭审理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渎职犯罪,要求检察机关受理。后因未受理发生闹访行为。
[案例二]林某举报某基层法院法官案。林某所诉民事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后,持大量书面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一审承办法官犯有民事枉法裁判罪并有“证据”证实,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孙某、薛某某举报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案。二人在中级法院一审未裁判期间来控告部门举报承办人法官收受对方当事人贿赂,且无任何线索和证据,声称只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查就都知道了”,要求检察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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