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江海航道内倾倒淤泥的行为定性
2017-04-18牟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牟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7日至2月9日期间,封某等人分别驾驶上海建辉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东顺777”挖泥船及“东顺泥驳1”、“浙平湖货01890”运泥船在本市草镇船厂码头进行疏浚淤泥作业。为了节约成本,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指使封某等人将挖出的淤泥就近抛洒在施工地点附近的黄浦江航道内。其中,“东顺泥驳1”船与“浙平湖货01890”船各倾倒淤泥5船,共计10船,数量为2,400余立方米。经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分析,上述破坏行为共形成5处非正常的凸起泥堆,高出黄浦江河床底面0.5~3米,使航道局部水域变浅,且具有无法及时发现的水下隐蔽性,若有吃水较深的大型船舶通过,将可能导致船舶搁浅乃至倾覆事故的发生。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此,黄浦江航道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包括了毁损或者减少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李某等人违法在黄浦江航道内抛洒、倾倒淤泥,导致黄浦江闸北电厂水域的江底河床形成5处非正常凸起泥堆,使航道局部水深受到严重破坏。经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算,清除上述凸起的5处泥堆需要工程费用人民币10.2万元,恢复该水域正常的河床,需工程费用人民币98.83万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此外,深圳市有将往市政下水管道偷排泥浆,导致下水管道被泥浆堵塞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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