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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市场创新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分析

2017-04-13孙玉金

山东国资 2017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孙玉金

证券法市场创新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分析

孙玉金

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十几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突飞猛进的发展,证券法面对市场创新的投资者保护方面已显现出滞后,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

证券法;市场创新;投资者保护;完善

一、证券法在市场创新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一)“证券”概念内涵不明晰,外延未界定

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此列举式定义下的“证券”,仅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种过渡性定义是一种权宜之计,导致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狭窄,许多具备“证券”特质的金融产品(如资产证券化产品、艺术品份额等)不在证券法调整范围内。由于对证券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时会导致监管边界不清的情况,目前一行三会各自对部分证券进行监管,不利于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二)证券衍生品种立法不健全,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第2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范在该授权下得以出台。但是,由于证券市场金融创新高度活跃,且我国处于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压抑依然严重,市场对新型金融产品容易产生追捧效应,必须有专业与精细的监管制度才能适应这种活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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