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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间接征收的认定及扩大适用*

2017-04-11杨丽艳张新新

时代法学 2017年1期

杨丽艳,张新新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再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间接征收的认定及扩大适用*

杨丽艳,张新新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间接征收及其规制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制度,其有效处理对投资者与东道国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认定间接征收存在三个标准,即单一效果标准、单一目的标准、兼采效果和目的标准。至今,国际投资领域未对间接征收做出明确的定义,国际投资仲裁一直存在对间接征收做出扩大解释的情况。这对于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下的鼓励企业境外投资的中国来说是具有双面刃的作用。因此,进一步明确间接征收的定义,明确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间接征收争议的解决,尤其是结合最新案例分析间接对于中国实施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实证与理论;国际投资

20世纪50~70年代,直接征收的补偿标准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法的中心议题。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的投资自由化高峰后,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全球经济脆弱、投资者政策不确定、地缘政治风险增高、东道国法律政策变化剧增*〔2〕Investor nationality: policy challenge. World investment report2016.P106.UNCTAD.,给国际投资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其中以间接征收、体现国家安全和战略性部门保护的措施出现导致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2〕。 因此,尽管该制度的研究已经开始了一段时间,但我们认为还是值得继续研究:一是从间接征收的研究历程中可以看到研究的不足,如间接投资中所涉及的国家权力与投资者权利的关系仍然需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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