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规制的行政法理分析*
2017-04-11张婷
时代法学 2017年1期
张 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网约车规制的行政法理分析*
张 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网约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突破口的一种模式创新。传统的出租车管理模式制约了这一市场新生力量的发展。 最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较之前的版本降低了网约车准入门槛,释放了市场活力。但人为地划分巡游车与网约车市场范围的做法,僭越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的应有角色,极有可能造成新的利益失衡。立足于网约车所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法理,可将网约车模式类型化为中介型、主体性与混合式三种运营模式。
网约车规制;市场发挥决定作用;运营模式;三方法律关系
一、问题与思路
近年来围绕网约车的纷争不断。正由于专车一直处于法律定性上的灰色地带,它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陷入“非法营运”的巨大风险,由此引发的各种冲突和对抗也在不断发酵。
针对专车是否属于非法运营、该不该取缔、未来要如何规范等舆论广泛聚集的问题,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曾于2015年10月1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表面上看,意见稿将专车定义为“网络约租车”,给予了专车一个合法化身份。但实质上,它的整体思路是通过划分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约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市场范围的形式所进行的一场利益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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