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证据认定研究
——以证据能力为切入的分析*
2017-04-11马康
时代法学 2017年1期
马 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872)
技术侦查证据认定研究
——以证据能力为切入的分析*
马 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872)
当下理论界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立法论”,但技术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是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质疑作为筛选标准,通过裁判文书的梳理可以发现认定过程中能力的基本问题。比较法的考察说明法定程序是判断技术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裁判案例的梳理也印证了此点。承认法律规定模糊性的同时,通过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可以发现我国已经在一定意义上确立了技术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而这些规则所具备的的可操作性,也已经在司法判例中有所体现。但现有法律存在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弥补的重大立法疏漏,需要“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技术侦查证据;证据能力;判例;法律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款明确了技术侦查证据的准入资格,但过于原则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鉴于相关立法规定的模糊和对司法实践滥用技术侦查证据的担忧,学界研究集中于技术侦查证据的立法完善和改进。
总体而言,理论界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立法论”。笔者并不否认制度变革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的重要性。但在刑事诉讼法仍然有效适用的现实语境下,更为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利用法律技术来理解和运用不尽如人意的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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