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奖励的形式及其法制化
——基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思考*
2017-04-11姜伟国
时代法学 2017年1期
姜伟国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宁分院,江苏 南京 211100)
论行政奖励的形式及其法制化
——基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思考*
姜伟国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宁分院,江苏 南京 211100)
行政奖励的形式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对研究行政奖励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传统的行政奖励的形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奖励形式的内容、原则理念和结构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权能奖励等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新型形式不断出现。但由于立法的缺位以及理论研究上的空泛,当前实践中行政奖励的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还出现了某些方面的负效应。因此,行政奖励的形式亟待法制化。
行政奖励;形式;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权能奖励
“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
——黑格尔《小逻辑》
理论界在探讨行政奖励的合法要件时,大都提出行政奖励“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但除科技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少数类型外,我国实际上很少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奖励的具体形式,即使有规定也大多是原则性的,如“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等。而且,当前学者也对此研究甚少,在教材及著作中通常只是提出“行政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两个方面”,或是“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或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等等。
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理论研究上的空泛,当前行政奖励的实践中,行政主体往往按照其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习惯思维和方式来实施奖励,特别是在奖励的形式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引发了大量问题和负效应,行政奖励形式的法制化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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