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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主持人:向春华 (周一~周五 8∶30—11∶30)

(010) 89946164

QQ : 1187050493

男性陪产假如何享受

主持人:

妻子生育,丈夫享有陪产假。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应如何享受?享受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北京读者 吴女士

吴女士:

关于陪产假等生育待遇,各地规定确有不同,这些规定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是只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在北京地区,男职工享有陪产假十五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主持人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主持人:

我公司招聘一媒体编辑(劳动合同中明确为该岗位需撰写稿件供媒体刊用),其实际工作中主要从事媒体协调工作,并未实际从事编辑工作,也就是说其并没有编辑方面的劳动成果。我们认为其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遂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该员工在解除通知中签注“不同意”,且不同意离开公司。请问,我们的解除理由和程序是否合法?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办?

天津读者 夏女士

夏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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