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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视野下实现公民权利的路径选择探析

2017-03-29李光平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民权利

李光平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南宁 530006)

政治学视野下实现公民权利的路径选择探析

李光平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南宁 530006)

公民权利的实现既是个人利益诉求的要求,也是一个国家责任的体现;既是一个法律过程,更是政治学的范畴。从政治学视角探讨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因素,需要从法治建设、保持政治稳定、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促进公民社会成长和鼓励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来维护和实现好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

公民权利;实现路径;公民社会;政治参与

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在宪政制度框架内,公民权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权利既体现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集中表现。公民权利的界定、获得、保障和实现,既是政治学范畴的重要内容,也具有重大的政治学意涵。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要素,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公民权利在实现与维护过程中也是约束和制约公共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对政治发展、民主化进程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因此,从政治学视野来探讨公民权利的实现要素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

从西方政治学、哲学的有关论述来看,公民权利是从自然权利那里衍生出来的。自从近现代各国建立宪政制度以来,公民权利的范畴由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来界定。因此,可以说,公民权利就是宪法和法律确定下来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它们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并具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丰富的特点,如洛克把人的自然权利界定为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主要三种,现在公民拥有的权利成千上万种;还有,以前没有“安乐死”和堕胎的法律概念,但是现在这些已经成为部分国家赋予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宪政制度内,公民的权利可以说是来源于法律,因此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所谓法治指用宪法和法律来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理念或制度,旨在要求所有行为主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违法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法治既是宪政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以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法治的功能与价值既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也为防止公民权利免受外力的侵害提供有效手段。法治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价值体现为:一是法治的精神要体现维护公民的权利。霍布斯、洛克等西方政治思想家指出人在国家出现前已经获得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而让渡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国家不能侵犯公民权利。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代表着正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皈依,法律是正义的体现。”[1]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法律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社会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2]在宪政制度框架内的现代国家,法律的精神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自由、安全、平等。法律既体现公民利益要求,更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一把利剑。其次,法律执行要体现程序正当。作为公民意志代表的国家或政府是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威机构,其执行法律的过程既体现法律的精神,又体现公共权力的运行状况。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执行是否得当的重要环节,程序不当的执法行为既损害了公共机构的权威,又给公民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法律的权威和增加公共利益。再者,法治是限制公权力以维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宪政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推进民主化的动力机制,“宪政,是一种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利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府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行使能符合人民利益”[3]。依宪治国既是各国应对民主化浪潮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执政合法性和维护公民权的有力武器。法律既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同时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宪政制度的设计及其理念在于规范和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以维护公民的权利,不能因政党执政的更替或国家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要体现宪政制度的根本性、长期性以及法治的精神内核。四是法律可为公民合法权利提供救济。法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实现法治的目标需要多方面的因素,既要求良好的法律作为前提条件和制定法律程序的正当,也要一支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同时也少不了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权利先于所有世俗政府,我们的许多权利是固有的、根本性的,是大家作为准则一致同意的,并且是作为政府的开端确立的。”[4]因此,依据权力授受原则,可知国家权力由公民赋予,其宗旨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然而实际上,经常发生公权力侵犯公民权的现象。在强大公权力面前,公民权就显得渺小和脆弱。因此,要减少公共权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精神,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救济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维护和保持政治稳定的大局

政治稳定指国家及社会运转呈现一个安全、稳定与有序的局面。公民权利要以政治稳定为实现前提,如果政局动荡,那就难以保障。无论何时何地,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政治稳定一直成为他们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政治稳定带来的效果往往是犯罪发生率低、冤假错案少以及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相比那些处于混乱动荡、弥漫着战争硝烟地区的人民,他们连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简直是奢望。所以,国家安定有序对实现公民权利及其维护具有重大影响。首先,政治稳定为实现公民权利提供基础条件。政治稳定关系到国家、民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实现政治稳定是众多因素的集合,也是实现共同利益的要求。在政治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国内矛盾还是国际因素,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都具有重大影响,政局动荡的最终受害者只能是普通公民,危及的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而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民权利守护神的法律,在受到政治动荡的冲击下,其权威和效力往往会大打折扣,人治就容易滋生乃至泛滥,公民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其次,实现公民权利与维护政治稳定是双向互动的。很难想象在公民权利得不到维护的前提下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反过来也可以得出一个政治动荡的国家或社会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权利,可以提高一个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和公民政治认同感及向心力,提高公民与国家荣辱与共的意识,能切实增强公民在实现自身权利过程中对国家产生强烈的政治心理效应,使公民能够切身感受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与国家的存亡息息相关,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国家稳定的主动性。

三、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识、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方式予以补救的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5]。公民对于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那些权利才是合法的,并不是天生就处于一种理性和认知的状态。如同公民降生之始,往往处于一种茫然无知的情境之中,需经过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教育和实践,逐渐增强自己对法律赋予权利的意识和对社会规则的熟知。公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不强,很多时候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屑一顾和往往安于现状,不仅不会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去维权或者意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犯却不知上哪维权。正是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他们对于政治共同体或民族利益往往持冷漠的态度,他们把自己与社会上的一切人、一切事务割裂开来,很难激发他们对于社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因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共进,对公民进行权利意识培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这就需要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及其政府承担起与家庭、社会在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中的合作责任。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既受到家庭的影响,也离不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刺激以及在社会上的经历。国家是意识形态的主导者,要通过各种方式去培养和引导公民的权利意识及其行为。“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呈正相关,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越高,学习、理解法律知识的能力就越强”[6],因此,通过提高公民知识水平来增强他们认知法律内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通过法律宣传和普及,使公民了解自身权利的来源及其神圣不可侵犯,增强自我维权意识;摒弃各种传统陋习、臣民服从观念和等级制度的影响,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使之真正体会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及自身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进而激发自身权利意识。也就是通过造就权利意识主体,增强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塑造一个“自觉”和“主动”的权利意识主体。

四、培育和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

公民社会的建立以市场经济、法制和公民意识为先决条件,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有助于培育独立的公民意识,而真正的公民意识有助于国家法制的建设,最后形成市场、国家权力和公民社会在各自领域内良性运作的局面。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强调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买卖公平等内容。各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规则,还要懂得在维护和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各市场主体必须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培育新的权利内容。法制既是权利的界定规则,又是维护权利的重要武器。公民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能了解法律的内容,比如认知法律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是禁止的、通过哪些方式维权,同时也是公民认知自身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重要途径。“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7]非政治性是公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8]。而社团组织是公民参与公民社会的主要工具,公民通过参加社团组织,从公共利益方面来讲能够讨论公共事务,合成公共舆论、形成公共压力,影响政府的政策;从个人角度来说,公民加入社团组织,在社团内部参与过程中,通过利益协调乃至妥协交换达成意向,既可以培养公民的宽容、忍让、理性的现代民主品格,又刺激自身权利的实现和维护意识。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公民社会是公民提高自身权利意识和行使政治权利的试验田,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增强维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五、鼓励和保护公民合法的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其作用集中体现在:一是激发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切身体会到前所未有的更广泛的权利,例如在封建社会里只做一味服从的臣民,在民主化和参与不断深化的今天,公民发现自身拥有言论自由、游行示威以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及政府的违宪违法行为的权利。还有,公民在政治参与中逐渐意识到自身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与国家、民族、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密不可分,因此,会促使公民着眼于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共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公民的主体地位的认识,激发公民权利意识。二是塑造“政治人”的过程。所谓政治人就是具有政治思想和政治意识的人,懂得运用政治技巧和政治技能去处理社会公共问题的人。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关注和了解社会公共事务,经过政治参与的训练,提高维护自身权利乃至公共利益的政治技能;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学会怎么去做才能实现自身正当权益;也正是政治参与,公民经过政治活动“熔炉”的磨炼,才有能力去探索和拓宽实现权利的途径和渠道;公民的权利虽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但是要经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能达到内外于心、外化于行的效果,如果公民不去实践,始终处于茫然无知的状态,对于自身权利的实现也就不知所措;在政治参与中,公民切身感受到了自身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相关,塑造成熟、宽容、理性的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品性。三是政治参与可以抑制政治权力。“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9],不仅是公民国家主人地位的体现,还是借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逻辑。公民作为施政对象,对政策的认可以及支持关系到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公民参与政治,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立法机关代表及其个人向执政党或政府反映民意,向执政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意见,使得决策更符合公民的诉求;在政策实行过程中,动员社会力量来支持国家政策的执行,发现并能及时纠正政策失误,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参与,还可以监督政府行使权力,使其更加公正地运行。因此,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既对权力主体进行实质性的约束,又能在抑制权力主体时减少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因素是多样的且交叉作用的。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都在探讨公民权利的来源、实现、保障及发展内涵等有关方面的内容,他们的思想是推动我们前进的巨大动力,同时也有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需矫正或未解之谜等待后来者去解答。当今,民主政治成为各国追求的潮流,一个国家只有在宪政制度框架内,通过政治理论的创新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充分体现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持政治的稳定,创造有利的条件培育和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营造民主、有序的参与氛围,才能切实实现公民的合法权利。

[1] 潘紫娇.浅论《政治学》中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3(16):9-10.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

[3] 陈弘毅.法理学世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8.

[4]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6:82.

[5] 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6] 韩良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J].河南科技,2010(08):22-23.

[7]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4.

[8]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109-122.

[9] 蒲岛郁夫.政治参与[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9.

The path choice to realize civil rights from the 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LI Guang-ping

(SchoolofPoliticsandPublicAdministration,Guangx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Nanning530006,China)

The realizing of civil rights is not only the demand of individual benefits claim,but also the expression of a country’s duty.It is more like a category of political science than a law proces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science,the discussion on factors impacting on the realization of civil rights needs to maintain and achieve from the aspects of law construction,keeping political stability,cultivat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ivil rights,promoting the growth of civil society,encouraging citizens to mak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and so on to realize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good citizens and advanc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persons.

civil rights;the realizing path;civil society;political participation

10.3969/j.issn.1009-8976.2017.01.005

2016-12-26

广西民族大学2016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李光平(1991—),男(壮族),广西钦州,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东盟政治。

D621.5

A

1009-8976(2017)01-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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