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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探析∗

2017-03-27叶亚仙

创意城市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西溪文化遗产公众

◎ 叶亚仙

西溪,位于杭州的西缘,与西湖、西泠并称为杭州 “三西”,是罕见的城市次生态湿地。2005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全国首个国家湿地公园,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西溪历史悠久,几千年来,人们在这块土地上创造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形成了独特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西溪历史人文的载体,反映出西溪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西溪的文化生态日益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一定威胁,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2003年8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 (以下简称 “西溪综保工程”)开始决策实施,为挖掘、保护和利用好西溪文化遗产进行了成功实践。然而近年来,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给西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与挑战,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亟待我们采取更为有效的保护措施。因而,探讨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就显得极为必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 城市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研究进展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界中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在城市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防洪防旱、促进生物多样性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受到污染、过度捕捞、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工程建设等威胁,我国湿地面临着面积减少、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衰退的严峻形势。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生态伦理对于湿地而言,是切实可行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保护湿地,遏制湿地退化,保持湿地功能,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永续利用湿地的丰富资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遏制湿地的退化,早在1971年2月2日,国际社会就通过了第一个全球性的环境公约,即 《湿地公约》,宗旨是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世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湿地公约》的核心理念,如今已被明确为 “合理利用” (wise use)。湿地的“合理利用”定义是,“湿地生态特征的保持,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通过生态系统工程来实现”。“合理利用”是维护人类利益、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湿地与湿地资源的关键。只有 “合理利用”,才能遏制湿地的退化,逐步恢复湿地的功能。人类才能从湿地获得不竭的资源,以及丰富的精神和文化财产,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共同发展。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 “合理利用”的核心理念,在湿地保护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在湿地保护的法规政策、体制机制、工程规划、调查监测、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全国已有国际重要湿地49处,湿地自然保护区577个,湿地公园1000多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705个;湿地保护率由第一次调查的30.49%提高到第二次调查的43.51%,我国湿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与利用。但是影响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一些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其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刚性需求的压力增大,公众对湿地功能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

城市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为实现 “合理利用”,国内普遍认为应从公共物品的属性上考虑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科学规划湿地系统,并纳入城市规划体系。2005年2月,由建设部颁布的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明确指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

第二,行政管理、法制规约和市场激励相结合,以解决湿地保护难的问题。在中国目前相关政策、法律和环境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城市湿地保护主要职能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制规约来进行管理,但也要通过市场激励等方法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提高公众意识,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市民是城市湿地保护的受益者,保护城市湿地需要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第四,建立城市湿地信息系统,对城市湿地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建立持续的城市湿地监测、评价管理机制,防止和控制湿地污染和退化。与城市其他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相结合,进行城市湿地地理信息的多时空动态分析、模拟与预测,以辅助城市的科学管理与决策。

二 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理念与实践

西溪生态资源丰富,自然景观幽雅,文化积淀深厚。长期以来,由于自然演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为干预,西溪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保护西溪,同时挖掘、开发、保护和利用好西溪文化遗产,西溪综保工程于2003年8月开始决策实施。西溪综保工程的实施,恢复和重建了生态型、景观型、文化型的河沼型次生湿地,使一大批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了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一大批极具特色的文化项目得到了有效利用和大力弘扬。通过综合保护,西溪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生活品质显著提升;通过综合保护,修缮并恢复重建了一大批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堤十景”闪亮登场,西溪文化得以彰显;通过综合保护,传承了一批具有珍贵社会价值的风俗习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人们记住了浓浓的 “乡愁”。

西溪文化遗产卓有成效的保护与利用,得益于西溪综保工程的成功,同时也是落实先进理念的结晶。按照积极保护的理念,在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最小干预、修旧如旧、注重文化、可持续发展和以民为本六大原则,同时以科学、求实、创新的理念,把保护与利用合理统一起来。

(一)保护第一,打造完整景观

文化遗产的损毁原因复杂,主要可以归结为自然界和人类自身两个方面。自然界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既有突发性的灾害性破坏,又有持久的自然侵蚀,如气候变化、光照、自然氧化、微生物危害等。而人类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破坏行为,如城市化建设、资源开采、环境污染、旅游开发等,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一旦形成就不可再造,一旦破坏就无法挽回。因此,保护好文化遗产,使之能够完好地留存给后世子孙,是历史赋予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西溪湿地与人类相处已有1600多年历史。在湿地生态系统与人类渔耕、农耕文化的交合演替中,西溪湿地记录了大量自然变迁与人类活动的信息,形成了独特的气质、特色和个性,具有整体性。这既体现在它的自然风貌中,也体现在西溪的庵堂、祠庙、民居、村舍、草堂、牌楼、碑刻等文化遗产中。在西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中,始终坚持 “保护第一、应保尽保”的理念,把保护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对原有文化景观进行原地保护,严格控制建筑和建设规模,大力削减人类活动的强度,保护好西溪独特的气质和个性,充分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可识别性。

西溪历史文化遗产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因而在保护时不仅要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西溪综保工程依据 “原真性”“整体性” “可读性” “永续性”的原则,对西溪文化遗产进行各个层次的保护。第一个层次是对水和植物的保护。水和植物是西溪湿地最重要的生态和景观资源。西溪综保工程对湿地内稠密水网及各类植物进行全力保护,恢复了其特有的美妙意境。第二个层次是对湿地地貌的保护。西溪自古便以南岸的丘叠与北岸的河塘彼此呼应、互相借景,形成具有良好生态环境的岸陆景观。第三个层次是对民俗风情的保护。西溪综保工程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通过创造性的构思使湿地更具有乡土田野气息,西溪使河渠行舟、古街集市、社戏龙舟等民俗风情得以代代延续。第四个层次是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西溪综保工程有选择地对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和修复,展现了西溪湿地的文化底蕴。

(二)以人为本,关注民众需求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说到底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工作中,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民为先,注重文化遗产开发的人文持续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及需求,让人们参与、知情、受益并满意。

在西溪综保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需要,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既尊重自然规律,又满足人们寻踪访古、陶冶情操的需要。同时,以人文的视角关心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现实与未来,而不是把历史文化遗产作为现代人私有独享、急功近利的工具。强调在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中,人文理性高于技术理性。通过对人文理性的张扬,从人的道德及思维自由的本质出发,确立一种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人文准则。

人是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更是如此。因而,坚持以人为本,还要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只作为一种知识、技能或是技艺,存在于传承人的头脑中。只有这些传承人以不同方式将它们复述、表演或制作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只要传承人还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的基本载体,只有保护好传承人并鼓励他们招徒授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会后继有人。

西溪的民众与文化遗产是一体的,两者的互动产生了当地的独特个性。因而,在保护文化遗产时不能损害当地居民的利益,要关注和尊重他们的现实利益与需求,让他们充分感受文化遗产保护所带来的切实好处。在西溪综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当地居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从西溪湿地迁出,为西溪湿地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做好当地居民的安居乐业工作,市、区两级政府积极推进安置房建设。同时,按照撤村建居政策,外迁农户享受了杭州市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西溪湿地还拿出一部分服务设施返租给当地居民经营,返聘一部分居民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工作,展示原生态文化。另外,当地村级集体经济还享受了10%的留用地政策。随着西溪湿地旅游、商业的全面铺开,10%的留用地项目为当地居民提供了福泽子孙万代的保障。

(三)注重文化,挖掘历史遗存

如果说生态是西溪的生命和基础,那么交融在西溪历史上的乡土风情、文化碎片、人文历史,则是西溪的灵魂和精髓。西溪文化遗产保护注重挖掘历史文化内涵。

在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不仅对5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 “应保尽保”,在西溪湿地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 “民居博物馆”,而且恢复重建了朝天暮漾、泊庵、百家溇、烟水渔庄、烟水庵、深潭口、秋雪庵、西溪梅墅、西溪草堂、西溪水阁、梅竹山庄、交芦庵、曲水庵、高庄、洪钟别业、福堤、绿堤、寿堤、河渚街、蒋村集市、荆源访古、清平山堂等景点,恢复了秋芦飞雪、高庄宸迹、河渚听曲、曲水寻梅、柿林秋色等景观。同时,邀请专家和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对恢复和重建的人文景观进行重新命名和评比,为150余条 (座)富有西溪文化内涵的堤、桥、路、景命名,评出了 “福堤、绿堤、寿堤”和 “秋芦飞雪、渔村烟雨、火柿映波、莲滩鹭影、龙舟胜会、河渚听曲、洪园余韵、高庄宸迹、蒹葭泛月、曲水寻梅”等富有时代特色的“三堤十景”,展示了西溪湿地的历史脉络,演绎出西溪独具魅力的梵隐文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注重展示非遗文化。非遗文化集中在河渚街展示。河渚街有七店八铺、龙舟陈列馆、蒋相公祠、演武场等几大展示点,展示了五常十八般武艺、西溪船拳、西溪小花篮制作技艺、蓝印花布印染技艺、西溪小划船制造技艺等西溪湿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西溪湿地还定期、不定期对非遗文化进行活动展示,如龙舟胜会、西溪水上人家习俗等,让更多市民和游客领略西溪文化的魅力。

总之,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不仅在规划上注重文化导向,而且在利用中体现文化品位;不仅注重整体文化氛围,而且注重历史细节和文明碎片;不仅重视西溪湿地的文化内涵,而且注重湿地周边地区的文化特色,把握好西溪的文化特质,保护好西溪的文化生态,利用好西溪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出西溪独特的人文历史与乡土风情。

三 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有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体系不完善

法律法规是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坚强后盾。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能系统全面地保护文化遗产,而且能规范政府、社会、民间的行为,使其有法可依。但是目前西溪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且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溪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进程。

一是相关规划及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涉及文化遗产的内容不多。目前,西溪相关规划及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制定有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2004~2010年)》《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旅游发展提升规划》《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五年规划 (2014~2018年)》 《西溪湿地水域生态系统修复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规划》《浙江杭州西溪湿地生态定位研究站建设发展规划》《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等;在旅游经营管理方面,制定有 《杭州西溪湿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在灾害预防方面,制定有 《抗雪防冻应急预案》《防汛抗台应急预案》《火警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非典预防应急预案》《禽流感预防应急预案》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西溪综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为有效管理西溪湿地提供了依据,但是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作用并不突出。

二是西溪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操作起来难度大。目前,西溪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主要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开展工作,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虽有涉及,但不全面细致,各类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公众参与等方面,缺乏系统的执行方案和完整的规章制度,亟须尽快制定和完善。

三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由于西溪湿地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依法治园的机制未健全,依法保护西溪文化遗产的体系未完善,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大,不能让公众切实感受到破坏行为的严重性,未真正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二)管理方式不尽合理,协调统筹尚未到位

西溪文化遗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人文背景,历史遗存和文物多种多样,旅游开发与城镇规划、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息息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发展改革、环保、林水、农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文化、园林、文物等诸多职能部门,因而出现了多头管理、职责重叠的情况,如非遗归区文广新局管理、历史建筑归区住建局管理、文化景点归区风景旅游局管理。在理论上,多个部门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但实际上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规划,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致使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的出现重复,有的出现空缺,造成了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不到位,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出现脱节等问题。

1.3 统计学分析 数据采用SPSS 22.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呈正态分布,数据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同组治疗前后比较用配对样本t检验。相关性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法,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另外,由于西溪湿地分属西湖区和余杭区两个行政区块,管理机构不统一,又缺少统筹机构,因而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定位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在文化景点的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开展等方面,重复现象时有发生。如对洪氏家族的研究纪念,在西湖区管理的湿地公园二期中有文化景点洪钟别业,在余杭区管理的三期中也有洪府这一文化景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开展上,两个区都举办端午龙舟胜会活动。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长远发展。

(三)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引育短板效应日益凸显

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人才储备与培养,直接关系着文化遗产事业的兴衰成败。但是目前西溪文化遗产的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体系并未建立,管理人员和研究队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结构质量上,均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人才队伍已经逐渐成为制约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目前,西溪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并不完善,没有独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也是由挂靠部门的职工临时抽调组成,人员不固定,任务不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专职工作人员难以保证。研究机构也存在这一现象。研究人员只是受上级委托或者基于个人兴趣,兼职从事文化遗产研究,有正规编制、从事西溪文化遗产研究的人员数量非常少。

文化遗产保护是需要多学科门类支持的领域。分析西溪现有的人才队伍,至少缺乏以下五类人才。

1.文化遗产保护规则人才

在西溪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依靠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可以缓解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

2.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人才

诸如建筑文物维修保护、文化遗产科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人才。

3.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人才

能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学术保障,学术成果的应用亦能增进民众对历史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4.文化遗产法规建设人才

为应对西溪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新的问题与挑战,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参与到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

5.文化遗产管理经营人才

拥有这方面的人才,不仅可以搞活文化遗产的经营,缓解在保护经费上的公共财政压力,更重要的是能帮助人们树立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信心和意识。

(四)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不浓,公众参与的程度有限

目前,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尚处于初级阶段,现实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力度有待提高

尽管西溪每年会举办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及相关讲座,但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基本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产保护专家等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相对来说很少。只要文化遗产破坏事件没有明显影响其生活,公众很少愿意主动参与遗产保护。另外,市民、游客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意无意地破坏古建筑。

2.公众参与形式较单一

在现阶段,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明显是 “依赖政府型”,即被动地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的保护活动,参与形式单一,作用有限,仅限于做些民意调查和访谈,基本上处于 “非参与”或 “形式性参与”的初级水平。

3.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技能不足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门综合多学科、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其中,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如对相关历史知识、遗产环境的了解,对遗产整治方式的认识以及对相关规划知识的掌握等。而目前,大多数公众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加之有关部门对遗产保护及规划知识的培训还远远不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4.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渠道不畅

公众具有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只能说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具备了某种可能性。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参与渠道,这种参与意识就很难外化为具体的遗产保护行为。目前,西溪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少且不畅,一些公众虽有心参与,却因没有相应的参与渠道而不得不放弃。

四 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思考与建议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执法体系

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各项措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不断完善西溪目前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须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要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科学性、长久性和预见性,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应立足于事实的调查和科学的统计分析。各级政府部门是具体实施者,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制定意见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因此,政府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既有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信息反馈进行收集整理,并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调查研究,然后将结果和建议提交给相关法律制定部门。法律制定部门在广泛获取相关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新出现的问题,依循文化遗产发展的规律,最终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律制定的盲目性、突发性、应对性、临时性和片面性。同时,也能保证法律在一定期限内的预见性和长久性,使政府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出现新的问题与挑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做出适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立法部门要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等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资金来源、部门职能分工、公众参与等具体内容,逐步制定 《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为西溪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提供最基本、最权威的依据和保障。

3.细化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

为避免政府在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需要相关部门在纲领性、原则性条款的框架之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做出更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尤其是要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指导下,分别出台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细则,重点对保护责任、部门协调、资金投入、奖惩措施等问题一一予以明确;要增强这些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得相关法律能够为各级政府部门所釆纳,以贯彻到具体的保护工作中去,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成为一纸空文。

4.成立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系

配备专业人员,成立文化遗产执法队伍,加大打击文化遗产破坏行为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变目前遗产保护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的现状,使西溪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统筹,健全组织管理体制

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同级政府部门横向协同管理和各级政府纵向管理结构。在横向协同管理方面,西溪现行的多头管理体制不但容易造成浪费,而且严重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效率。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们建议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遗产保护局,来主导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全面制订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整体规划,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内协助或监督遗产保护局的工作。这样既可以减少行政成本,也能杜绝多头管理带来的弊端。

在政府纵向管理结构方面,目前西溪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要靠区、管委会两级政府执行,由于力量不足而导致管理无法到位。我们建议,构建 “省—市—区—管委会”四级政府管理体系。在此四个管理层级中,省级政府侧重于宏观管理;市级政府侧重于统筹协调,通过专门机构明确区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关系;区政府应是管理工作的主要承负者;管委会则依据区政府要求,做好西溪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才能切实推进西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三)引育人才,推进西溪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开展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人才队伍是做好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优质高效的人才队伍能够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的传承与发扬,推动西溪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我们应将人才培养作为战略任务来进行部署,釆取各种措施,联合多方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做好人才培养的保障工作。要建立起体系完备、高效运转的人才培育体系,培养具有科学的保护理念、熟悉文化遗产工作、精通业务管理技能、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具备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系统规划,健全人才培训机制

努力完善培训教育机制,制订系统、全面、具体、长期有效的培训计划,使培训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通过开设各类主题培训班,将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培训工作。在定期培训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各类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全方位、多渠道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建设。

2.全面支持,完善人才培育的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的各项制度建设,大力推行聘用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职称评比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等,使人才培育能真正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保障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性开展。

3.密切合作,构建人才培育体系

人才培养需要各个阶层、组织的共同参与,特别是高层次的文化遗产管理、研究人才的培养教育,需要依托高等院校来完成。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成为文化传承的基本载体和非遗教育的传习地。浓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非遗资源、健全的基础设施、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完整的教学体系,为高校文化遗产人才培养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是必然趋势。要充分认识并重视高等院校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文化遗产人才培育体系的建设。

4.积极引进,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在组织对在职员工的业务学习和外出培训、大力培养业务骨干的同时,逐步引进一批优秀人才,以扩大和充实研究力量。应整合现有资源,组建西溪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加强对科技保护、文物修复、遗产利用、法规建设、遗产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本着出成果、出人才的思路,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创办有自身特色的刊物,既能为营造学术氛围、搭建学术平台创造条件,又能推进研究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倡导公众参与,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文化遗产保护不只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义务。“只有当大多数人欣赏、珍惜、享受文化遗产,它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1]社会公众是文化遗产保护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公众的参与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命运。在新形势下,我们应着力增强社会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不断健全公众参与的机制。

1.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技能

首先,多形式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可制作西溪文化遗产纪录片,将其特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完美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激发他们关心、关注、投资遗产保护的热情;继续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出版业的宣传,使公众充分认识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与相关部门配合,举办各种专题陈列、报告会、知识问答活动,发行关于文化遗产的纪念邮票、出版地图册等,向公众普及西溪文化遗产的知识。

其次,全面宣传西溪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将这种宣传普及纳入普法规划。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逐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后,利用好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的 “文化遗产日”,结合 “文化遗产日”活动主题,举办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的特色活动,尽量创造条件让公众 “亲近”文化遗产,激发全民参与的热情,使公众耳濡目染,自觉投身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去。

2.鼓励公众以不同形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在西溪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应有意识地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进来。如在规划方案制订过程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时通报规划制订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市民论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同时充分利用网络便利、公开、迅速的特点,吸引广大网友参与讨论。公众参与是有阶段、有层次的,我们可以引导公众参与逐步从低级走向高级,从 “有限参与”慢慢过渡到 “多样参与”。

3.拓展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

西溪的文化遗产保护一直由政府主导,文化遗产领域的民间组织发育机制还不完善,因而目前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主要渠道为官方组织的遗产保护活动。今后,要积极拓展、完善民间社团组织的保护活动以及公众个人的遗产保护行为这两种渠道,并从法律、政策、技术、宣传等方面予以保障,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局面。

注 释

[1]〔澳大利亚〕葛兰·艾波林:《文化遗产——保存、鉴定和管理》,刘蓝玉译,台北五观艺术管理有限公司,2005,第59页。

王国平:《城市论》(上、中、下),人民出版社,2009。

周膺、吴晶:《西溪湿地保护利用模式研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

蔡云超、俞宸亭:《西溪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利用应注重的几个关系》,《杭州通讯》2007年第4期。

陈述彭、黄翀:《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地理研究》2005年第4期。

吕舟:《面对挑战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世界建筑》2014年第12期。

王天水:《城市规划视角下的档案文化再现——以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程为例》,《城建档案》2013年第10期。

胡颖:《论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6。

戴洁颖:《民众视角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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