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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2017-03-17王建刚

价值工程 2017年7期
关键词:认定高校

王建刚

摘要:目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发率日益上升,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和争议。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校方责任,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核心问题,也是制约高校发展的新课题。本文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校方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厘清校方责任的类型等方面展开论述,最后提出校方责任认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incidence of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in college students is increasing, which has aroused strong concern and controversy in the whole society. In dealing with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how to defin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hool is often the focus and core issues of both sides, but also a new topic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 the composition and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school responsibility,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hool and other aspect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responsibility suggestions.

关键词:高校;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chool responsibility;cognizance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7-0247-03

0 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高校在校人数呈现前所未有的规模,根据教育部2016年7月6日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目前各类高等教育人数为3647万①,稳居世界第一,为全世界瞩目,这也是中国高等教育了不起的成就,一方面为现代化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了高层次人才,提供了高水平的智力支撑和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庞大的在校大学生管理也给高校管理者带来巨大的管理压力和挑战,日益上升的高校学生人身傷害事故案发率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引起了社会的强烈的关注和争议。频发的学生人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灾难和无法挽救的创伤,也给高校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成为制约高校发展道路中的“拦路虎”和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通过大量的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事发后,受害学生及家长往往不管高校有无责任兴师动众登门问罪,一般是采取拉横幅、摆花圈、哭闹等极端方式来逼迫学校让步,再加上无良媒体的恶意炒作,在全国维稳的大环境下,校方不是寻求司法途径,更多是无奈选择调解、协商等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代价就是以校方从人道角度出发做出牺牲和让步,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来赔偿了事和平息事态,高额的经济赔偿让学校苦不堪言,这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学校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甚至由此产生了继“医闹”之后产生的另一个专业的名词——“校闹”及相关的顾问公司,这也成为一道奇特荒诞的校园“风景”。

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如何界定校方责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核心问题。鉴于日益增多的相关纠纷和争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让高校管理者一度看到处理该类事故的希望,但是由于该《办法》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且规定的较为笼统和模糊,操作性不强,缺乏界定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赔偿原则,由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借助《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一些相关的针对性不强的规定,这也导致相似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各地法院的审理中结果各异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拟通过“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校方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厘清校方责任的类型,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问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着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

目前,关于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学术界、教育部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过论述,侧重点各有不同。它既有一般人身伤害的共性,也有自身的特性,如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等,这一点在司法实践、学术界、教育部门认识较为一致。首先,主体特定。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形式多样、层次健全,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老年教育日趋多样化,如果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界定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那主体过于宽泛,和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没有任何区别,失去讨论的价值和必要性。因此应该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界定为具有学籍的、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为宜。其次,时间特定。即高校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内,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组织的外出活动期间。但是回家途中、返校途中、假期等不能认定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期间。最后,空间特定。即高校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等职责的空间区域内。包括校内如教学教育设施、生活园区等区域内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著名的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的“门对门”理论比较有代表性,即从进校门到出校门的范围内,都属于“校内”空间范围。

因此,结合《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笔者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定义为:“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区域内,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 校方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共性,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界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中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即: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校方具有违法行为,学生人身伤害和校方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校方存在过错。

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核心内容,《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也明确了在高校人身伤害事故中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校方责任的主要的归责原则。此外,校方和受害学生尽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在诉讼中受害学生还是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当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在这种情形下,可采取在双方当事人分配损害的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校方责任时,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3 校方责任的类型

根据前文论述,过错责任原则是界定校方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结合学生人身伤害种类,可将校方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3.1 校方完全责任

校方完全责任是指校方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保护、管理等职责,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校方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办法》规定的情形,结合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高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高校的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补救的;

③高校提供的饮食、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的;

④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⑤高校教职工患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生患有不宜参加教育教学其它相关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高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必要注意的;

⑦学生突发疾病,高校延誤或者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⑧高校教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导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⑨校内施工、学校建筑物所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2 校方部分责任

校方部分责任,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高校的过失共同导致的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后果加重,高校和第三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在校园内发生的打架斗殴等暴力冲突,高校保卫人员等未及时制止导致后果加重;

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后,高校相关人员未在有效时间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伤害进一步加重。

③组织校外活动中,因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且学校存在管理漏洞。

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根据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校方无责任

校方无责任,即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高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后学校第一时间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

②因学生的自杀、自伤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④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⑤学生自愿参加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⑥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

以上情形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履行了相应职责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作出一定的补偿。

4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专门的法律、法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如何清晰界定校方责任,切实维护高校和受害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立法部门、司法界、教育部门、学术界、教育工作者等共同的责任。

4.1 加强法制、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遏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案发率

首先,加强法制教育。尽管现在的高校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是更多停留在单一的说教形式,效果一般。在实际的教学中,应该增加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分析、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高校的管理者、教育工作者、辅导员等应该依法治校,自觉成为依法办事的践行者,以身作则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当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学生能够拿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注重完全教育。把安全教育作为日常教育的主题教育之一,形式多样,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技能和防范意识,制定《自救手册》等,加强模拟训练和实地演练,当面对意外伤害时能够冷静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4.2 制定《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已经捉襟见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法律位阶太低,规定的过于模糊和操作性不强,教育部门、司法界和现实需要都在呼唤一部详尽、针对性强、法律位阶更高的《校园安全法》的出台,可以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问题,包括学生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处置程序、救济程序、赔偿基金的设置等等,能够切实维护受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这是健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和推进高校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困扰教育工作者的校园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

4.3 建立校方法律责任赔偿准备基金制度

无论是校方法律责任的承担还是校方人道主义的补偿,最终都是以经济偿付作为赔偿或补偿的主要形式,而现实中日益高涨屡创新高的金额让高校苦不堪言,如何探索成立校方法律責任赔偿准备基金制度成为解决问题之道。笔者认为,结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当地的政府教育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出资,高校每年定期缴纳一定费用,成立“校方法律责任赔偿准备基金”的专门账户,当发生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校方承担法律责任时,可由高校按照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赔偿基金,符合赔偿准备基金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完毕,即可发放赔偿基金,减轻高校的办学负担和压力,试点成功,条件成熟可在全国推广。

4.4 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制度

风险无处不在,保险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转移风险,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有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大功能。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制度成为大势所趋,建议高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扩大保险范围,将赔偿责任社会化,转移风险,这样才能有效减轻高校的赔偿责任。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6-07-06).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607/t20160706_270976.html。

参考文献:

[1]马巍亮,曹寅啸.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理学分析及其法律解决策略[J].法制博览,2015(4).

[2]于虹.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3(4).

[3]杨立新.简明侵权责任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4]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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