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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运行机制评析及问题完善

2017-03-16陈庆安张雅芳

犯罪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陈庆安++张雅芳

一、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以上海市P区检察院为样本

自2013年起,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修改到实施已经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修改后刑诉法的适用工作已经基本从探索阶段逐步迈向完善阶段。本次修法对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进行了修改,在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公诉人出庭、被告人诉讼权利等多方面都做了大量的改动。其中,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以往实践中大量的两简案件都将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加以处理,使得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相应困难较多。为适应新法带来的变化,各地检察机關都进行了一系列机制探索,目前已初见成效。下面笔者将以上海市P区检察院为样本,分析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

根据上海市P区检察院2012-2014年的办案数据,2012年审查起诉案件1203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004件,占案件总量的83.46%。2013年审查起诉案件1642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375件,占案件总量的83.74%。2014年审查起诉案件1673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386件,占案件总量的82.85%。由以上数据分析可知。

(一)办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客观条件发生剧变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对比实施前后2012年和2013年的数据,该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由1203件增长至1642件,简易程序案件数量由1004件增长至1375件,增幅分别达到36.49%和36.95%,可谓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修改后刑诉法取消以往简易程序要求的刑期范围,将简易程序范围扩展至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取消检察机关的同意权并赋予犯罪嫌疑人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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