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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视野下完善司法办案问责机制的研究

2017-03-16陆桂军王慧曼刘甜甜

犯罪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机制

陆桂军++王慧曼++刘甜甜

当前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正不断推进,逐步形成了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形式,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由于检察官检察活动独立性增强,导致检察权运行的秩序需重新架构,在保证检察官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成为关键一环,而以强化责任追究为切入点,着力构建一种有效的问责机制则是完善权力制约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

一、检察机关问责机制相关概念

(一)问责

问责中的“问”,是指质询、询问、质疑。即问责主体有权对问责客体进行追问,并要求其作出解释、纠正。

问责中的“责”是指“责任”。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解释为两种含义:分内应做的事;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因此, “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 “责任”是指份内应做的事;第二, “责任”是指未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惩处。

(二)检察机关问责机制

国内学者陈志斌曾指出,“所谓问责制就是在某项活动中针对相应的权力明确相应的责任,有权力就应有对等的责任,并对相应责任履行进行严格科学考核,及时察觉失责,依据相应的失责度量对当事人追究和惩罚,靠‘问的‘制度化来保证‘权责对等实现的一种机制。”

本文认为,检察机关问责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实施的,由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构成的,通过责任追究,实现检察权责一致的系统的制度。

二、健全检察机关问责机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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