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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应用比较

2017-03-13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关键词

恶意抢注商标

法律实践

应用比较

由于恶意抢注商标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比中国和其他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在处理恶意抢注商标方面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特点、审查标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及其他实践问题,分析区别点及背后的法理原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恶意”的含义

善意(英文good faith,拉丁文bona fides)与恶意(英文bad faith,拉丁文mala fides)是哲学与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领域最早引入“恶意”及类似概念的是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其中规定,“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不仅在立法中对“恶意占有”的行为予以了特别注意,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Blacks法律词典(第十版),“bad faith”的含义是:Dishonesty of belief, purpose, or motive(即“理念、目的和动机的不诚信”)。由此可见“恶意”属于一种主观心理意图,该意图具有不诚信的动机。

在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中,抢注人的“恶意”主要体现在企图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占有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商誉的商标,从而花很小的注册成本窃取他人商誉的价值。

有人将恶意抢注商标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抢注人的投资额(注册申请费)和卖出价(卖给品牌所有人或其它希望搭便车的经营者的价格)间存在差额,类似于一般投资行为中的投资回报。但事实上,这一差额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该商标承载的品牌所有人商誉的价值,而该商誉价值(无论大小)都应当归属于品牌所有人,抢注人意图借此不当获利无疑是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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