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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司法实践中商标叙述性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

2017-03-13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2期

关键词

司法实践

商标权保护

合理使用

目前,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逐渐学用、会用、善用起手中的权利,让其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为自己带来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的利用方面出现了一些保护或规制落后于现实的现象。就商标而言,有的商标权利人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的保护,甚至滥用商标注册的保护,反而对正当经营者造成了困扰。那么,在商标注册呈不断增加的大趋势下,如何正确的應对不当的甚至是滥用权利的商标侵权指控,对企业的商标风险预警与识别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尝试结合相关案例,对何为合理合法的商标使用,特别是对何为商标指示性的合理使用规则进行以下探讨。

一、商标的叙述性合理使用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现行的《商标法》已经确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先使用的抗辩,以及本文讨论的叙述性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判断是否是对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的使用,如果是的话,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上海法院审理的大富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2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号]中,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基于其第41类上注册的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的“大富翁”商标,就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了“盛大富翁”作为棋牌类游戏的名称起诉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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