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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少债老偿还是逃出生天?

2017-03-13方诗龙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2期
关键词:小说

方诗龙

金庸先生一纸诉状将《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江南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500万。《此间的少年》是一部校园小说,主要讲述了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发生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小说中使用的人名无一例外皆出自金庸先生的十五部武侠小说,是一部不折不扣的同人小说。

《此间的少年》在网絡文学界走红,金庸群侠之名功不可没,因此难免会被人质疑是否可能侵犯了金庸先生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虽然江南在微博中诚恳地表达了歉意并称“少债老偿,天经地义”,但其是否侵犯著作权,关键还得看其行为是否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

笔者将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分成两块内容,一块从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出发,一块从《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明确拥有的17项权利进行分析。

抄袭作品如何认定?

对于作品抄袭问题,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仍然是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基础进行分析的。由于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丰富多彩,判断实质性相似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以著名的“庄羽诉郭敬明案”为例,法院从“主要情节侵权事实”和“一般情节侵权和语句”两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在主要情节上,“将涉案两部作品中的相应情节进行对比后可以认定,上述12个主要情节明显雷同”;在一般情节和语句上,“庄羽二审诉讼中坚持指控的57处‘一般情节侵权和语句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从情节与语句的“巧合”程度和数量上,判定郭敬明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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