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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策(中)

2017-03-13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2期
关键词:特征思想

关键词

专利申请

文件撰写

对策

基于欧洲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基于欧洲专利审查过程中严格的修改条件以及欧洲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本文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方法,作以下说明。

1.满足修改规定的实施例记载法

(1)欧洲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修改规定

欧洲的修改条件比日本、美国的修改条件更加严格,在欧洲专利条约123(2)中,有“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patent may not be amended in such a way that itcontains subject-matter which extends beyond thecontent o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欧洲专利经修改后不得包含超出原始提交时的申请内容的客体)”的规定。而且在欧洲审查指南中,超过最初申请对象的判断标准为 “是否能够直接并且明确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从最初申请时披露的发明内容导出”。此处 “直接并且明确”的标准是指EPO在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中“不得超出原始申请说明书范围内”的基本原则。

权利要求的修改以权利要求的范围扩大(变更),或者权利要求的缩小为目的。下文以,审查时经常会以权利要求缩小为目的的修改进行讨论。

把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中进行修改时,根据上述“直接并且明确”的标准,容易被认定为超出原始申请说明书范围的修改是中等概括修改,或在说明书中没有披露的技术特征的组合为目的的修改。

中等概括(intermediate generalisation)修改是指在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特征的组合中,一部分的技术特征独立地分离出来,用分离出的技术特征作为修改的构成要件。在欧洲审查指南中,分离出的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不存在结构上或功能上的组合关系,才允许从原始披露的特征组合中摘取作为独立的具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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